。」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举□□□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场,自来受纳石塘河纲□□□遣抽税,系提点仓场所管辖。石塘河纲运□□废罢,年计炭数纳税,又从本司管认抽税客炭,与商税事体一般,合隶本司。别无干系提点仓场所事节,欲乞拨隶本司管辖,监官仍令奏举。」从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
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奏举。
二十九日,诏:「诸在京府界仓库所供月季年帐,并于合满后,依限申省。月季帐二十五日,半年帐四十日,年帐五十日。如违限编敕仓库申州法此句疑有脱误。。」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就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熊本提举。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指挥,更不施行。其司农寺官吏下开封府问状,仍令自今司农寺市易司应改更条法、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进(旨)[止],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农寺置丞四员,内丞一员通管三局,余三员并增主簿三员分管三局。其勾当公事官并罢。」
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及提举常平仓官,并选尝历知县令、考课优等人。」
四月十六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阙雨雪,或雨雪过多,委提举司月一申中书呈,令司农寺注籍。」
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存留一半钱谷粜籴数目,每岁终类聚,于次年春季点检,仍开具逐路以闻。」
二月二十五日,诏「诸城、寨、
堡、镇常平钱谷已给十日,具数申司农寺,岁终上都数。」三月二十二日,判司农寺蔡确言:「本寺典领新法,事务繁重,非诸寺监之比。官属虽以才选,而并不别理资任。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别除差遣者,须(侯)[候]成任,遇有员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选于主簿,比转运判官;都丞选于诸局丞,比提点刑狱。其资浅者,差与权发遣。」诏候理正运判以上资序,三年为一任。仍令中书立法。
五月二日,司农寺言:「诸路蚕麦丰熟,乞下提举司以积欠钱谷量直折纳。」从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二十五日,提点在京仓场所言:「在京诸仓有名额重迭者,乞改易。其延丰、永济、广积、广济各第一仓依旧名外,欲以延丰第二为元丰仓,永济第二为永丰仓,广积南仓为大盈仓,广济仓为广阜仓。」从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场等钱物,诸处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农寺。」
十一日,司农寺请:「诸秋熟处,民户积欠常平、免役等钱谷三分以上,听重增钱折纳。」从之。
十四日,司农寺请:「自今以存留一半钱所籴粮斛别为一项,更不与常平旧管同沽价。」从之。
十月三日,司农寺请:「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因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寺拨还。」从之。
九日,诏司农寺令诸路提举司:「应常平金帛并许变易。如变
易不行丝绵,促令依条变转。如市价贱,即以本州岛逐色元价,以贵贱衮同纽计。所亏不及一分,并许出卖,不得抑配。如出卖不售,即具如何经画,申寺相度,或兑充上供钱数。其余物准此。」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案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农寺除本寺官请受及吏人衣粮食盐依旧三司支给,余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头子、蹙零等钱。」从判寺蔡确请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许置。」
八月六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运)[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尽钱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留半,免役钱留二分。从之。
十九日,上批:「局中见积司农钱,可选官经制,运至陕西塞要郡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