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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九年四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奉)[奏]举。
高宗建炎二年八月二日,诏:「扬州排岸司人吏非所辖官司等,辄行追呼,杖一百。沿流在京排岸司依此。」以司农卿黄锷言「车驾驻驆扬州,诸路起发赴行在下卸纲运不少,全藉排岸司官吏协力干办。访闻他司及权势之家,以差船打河道为名,妄乱追呼监系,致败阙一司职事。乞立定断罪刑名」故也。
绍兴三年十一月五日,诏:「临安府排岸司添文官一员,手分一名。其阙从朝廷差人。纲运少欠,本府拨散从官监追。所有本司见管军兵内,有诸处占碍,并仰日下拘收招填。事干禁勘,只就本府刑狱施行。」以知府梁汝嘉请专置行在排岸司故也。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诏:「今后纲运如作弊供申,虚冒
不实,用情盗粜博易,以他物或入水拌和损湿,及纳外少欠籴填,限外有碍所立分厘,令排岸司并将犯人并押纲申解大理寺根究,依法施行。如纲运所给日限未满,未合申解大理寺间,若有事干刑禁,或杖罪以下,并依绍兴三年已降指挥,就临安府施行。」从本司请也。本司言:「昨在京日,诸路纳到粮斛纲运少欠填纳,所欠一分五厘以下,并批发往元装发州军拆会补发。如少欠一分五厘以上,即排岸司依直达条法,限十日监填纳。如限满填纳所欠尚碍分厘,申解大理寺,根究致欠情弊,依本寺专法及海行条法断罪。
」故有是命。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行在建康府置文臣排岸司监官一员,以行在排岸司为名,依本府排岸司请给,从行在勘给,二年为任。仍许招置手分二人,依行在省仓手分请给推行仓法。」从户部侍郎梁汝嘉之请也。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诏:「行在排岸司比附在京日,添置前行一名书押文字,依条迁补。其请给依本司手分,每月添钱三贯文,米贰五胜。仍招置贴司二名,依南北仓攒司请给。遇职级手分有阙,次第试补。从监官、右承务郎陈鼎之请也。
二十九年七月八日,诏:「行在排岸司见监系米纲管押人并纲梢等,见欠十石以下人,日下蠲放。三十石以下,令司农寺各责保知在,出外填纳。」
孝宗干道六年三月五日,臣寮言:「行在排岸司有管下卸兵士一
百七十余人,专以诸仓卸纳纲运为名,应纲运并系诸仓脚子自行卸纳。所谓下卸兵士,(正)[止]是借使诸处。每遇诸仓支遣,即来搀筹争斛,乘势作弊。欲乞尽行废罢。」诏令步军司拘收充填厢军使唤。如内有老疾不堪之人,仰从本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
淳熙四年正月一日,诏排岸司官依旧堂除。详见侍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排岸司减军斗一十五人,广济兵士五人。以司农少卿吴(焕)[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宁宗开禧三年七月四日,臣僚言:「狱者人命所系,不可以私置也。今农寺之排岸司,亦有狱焉。大率皆诸州县之欠纲运而不纳者,亦有所欠甚微而禁至数月者。且州县之狱,饮食、季点、虑囚、濯荡、医药各有其法。今排岸司无狱之规法,而有狱之桎梏。况寻丈之地,而聚百人之众,春夏之交,人气熏蒸,必有死于非命者矣。乞严禁不得擅置私狱。凡有纲欠至多,将合干人照条施行,仍下元州县补发。其少欠者,与责保立限监纳;如更抵顽,则寄禁于赤县,照条惩戒。
或更擅置私狱,仰农寺常切觉察以闻,将排岸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下卸司
下卸司
【宋会要】
领装卸五指挥,以供其役。京朝官一员监,或仓界守给官兼管勾。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六日,诏:「诸仓子三百九十人,并正身祇候,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食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数目,多索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举。」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都 院
都 院
都 院在敦义坊,掌造粗细一等 ,给内酒坊及出鬻收直。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使或内侍二人充。
太宗至道三年三月,诏:「 院每麦收 六斤四两正数,如有出剩,亦须收附。」
七月,诏:「左右军酒户如户下小博士脚店欠酒钱,许 院催理,仍旧于诸厢寄留。」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