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开封、祥符两县去京五十里外村坊道店酒务,并令依旧各随县分界至管属,不得一例停闭。其郭桥道(士)[市]镇酒务勾当人等,更敢放卖交引,许人户于京城五十里内酝酒开沽,侵占 院课利,其勾当人等并科违制之罪。」
四年十月,诏 院 踏部役员僚,依旧例不给食钱。
景德元年三月,诏:「每年踏 ,委 院预奏,别差高品一员,与监官先将麦十石踏造贮充样,候踏 之时比验。如不紧寔,专副人匠决停,监官抵罪。每踏 时,于逐敖置牌,书踏造年月,新旧别贮。差皇城亲事官二人把门。其卖 官、监官两秤平卖,不得亏损官私。如受情欠出官 ,许人陈告严断。若赊秤者,至年终具酒户姓名若干,价钱若干,夹细帐申三司纽定。每旬收历、每日申三司状、每月秤 帐,或付 院。」
八月,诏:「院自今据赊秤价会勘,须将家业抵当,三五户连保,与限本年内赊次年春。须旧钱足,方秤新。每年炒焦作专差三司军将一人监,以给到本札与监官同点检,书料供烧。须匀赤色,不得以生麦拌和,以致不堪酝酿。如柴数有剩,收充回数,无得侵欺。仍令三司、本判官至时巡觑,如见弛慢,勘逐施行。应闭敖库,须监官躬亲,如不躬亲,许人陈告。秤卖须依公均配整碎。每请,先分推,以牌子抽探,以次支寔,不得亏压斤两。仍于排岸司差杂职一人,公吏小可罪犯,量情决罚。
」
三年四月,诏:「 院兑敖屋四十间,充每年贮麦仓。别差监官二人,掌纳才毕,交与本院管系。」
四年六月,诏:「踏造 样,委监官看字呈三司,令使副
判官看字 上,给收充样。」
八月,诏定磨焦麦料例功限功钱,令院永为定制。凡磨小麦四万石,用驴六百头,步磨三十盘,每料磨五百硕。四更动磨,未时磨绝。役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十二日毕。磨麦四万硕,收面三百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二斤,踏九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斤半。又佣雇百姓匠三人充作头,二十三人充拌和板头,脱蘸炒焦,六人充踏匠。每年踏内酒坊法糯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二片,计用小麦二千一百六十五硕,磨十盘,三十一作,收面十四万三百四十八斤。合须锻磨匠于八作司抽差。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 院踏 干日,奏差内臣一人赴院秤取千斤,别库收掌制扑,寔收出剩之数。」
三年七月,诏:「 院每年给(兰)[蔺]席百领充铺衬,不得于酒户借搔扰。」
天圣七年五月,提举诸司库务言:「点检 院每年造细 ,使麦四万硕。本院不尽收 数入官,止以二百五十万斤为额。逐年虽收出剩,又数目不等。寻下本院监官监辖秤量,变磨麦三硕,收到麸面,酌中取收少数比附,显见大有亏失 额。今欲别差官,与 院监官依当司擘画事理,同共监榷,收变 额。」从之。
十二月,提举司言:「欲将 院见使 模样造大小薄厚一等三百三枚,用火印记号,以三枚分送三司提举司,付本院收掌充样外,三百枚赴作供使。候造 时,先取麦三硕,依例令人匠对官炒变踏造。各以一硕送三司提举司,留本院收附。如此立定程序,至 成日,即见得都大寔收斤重万数,不致走缩侵欺,易为点检。」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式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数过多数:原作「院」,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纽计省钱,便于出入。
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纳)[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文,又减小麦万余硕及人功,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支十文。今用无余今:原作「令」,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官物无积。况国初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院,并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
太府寺,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祠位席、造斗秤升尺。以常参官一员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当官一员,领斗秤务监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两朝国史志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