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发盐纲。
自熙宁初厘正监司所治之职,罢武臣为提点刑狱,总其新法。置提举司,位叙资级视转运判官,遂与提点刑狱、转运发运副使及使定为迁格。而蔡河拨发司、广济河及汜水辇运司各掌漕事;《哲宗正史职官志》云:拨发司、辇运司各掌以时起发纲运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师之用也。提举解盐司掌盐禁,次提举官;《哲宗正史职官志》云:提举制置解盐司掌盐泽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钞给盐,以足民用而实边备。凡盐偿高下及文钞出纳多寡之数,皆掌之也。
提点铸钱司掌铸泉货,视提点刑狱。《哲宗正史职官志》云:提举坑冶司掌收山泽之利,或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凡地利所入及铸钱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其选用人材则必求望实,或上亲择焉。《哲宗正史职官志》云:天下总二十三路:京东东路,州八,军一,县三十七;京东西路,府一,州七,县三十五;京西南路,州
八,县三十;京西北路,府二,州七,军一,县四十;河北东路,府一,州十有二,军四,县四十;河北西路,府一,州十一,军四,县五十三;永兴军路,府二,州一十五,军一,县八十三;秦凤路,府一,州一十二,军三,县三十八;河东路,府一,州十五,军六,县七十三;淮南东路,州十,县三十七;淮南西路,州八,军二,县三十二;两浙路,州一十四,县七十九;江南东路,府一,州七,军二,县四十八;江南西路,州六,军四,〔县四〕十七;
荆湖南路,州七,监一,县三十四;荆湖北路,府一,州十,县四十七;成都府路,府一,州十二,监一,县五十八;梓州路,州十一,军二,监二,县四十九;利州路,府一,州九,县三十九;夔州路,州九,军三,监一,县三十;福建路,州六,军二,县四十五;广南东路,州十五,县四十;广南西路,州二十三,军三,县六十四。每路置转运使,品秩高为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等事,淮南、江浙、荆湖路有都大发运使或副使、判官,各置勾当公事或管勾文字,内提刑司置检法官。
系保甲及射地弓箭手路分,有提举保甲司,掌什伍其民而教之武艺,视其优者而进赏之。提举弓箭手司,掌(治)[沿]边郡县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团结、训练、赏罚之事。成都府等路有提举茶马司,专掌摘山之利以佐调度,凡市马于蕃夷者,率以茶易之。凡产茶及市马州郡,官属得自辟置,视其数之登耗以诏赏罚。产银铜路分有提举坑冶司。永兴
军有提举三白渠公事,掌开浚三白渠以给关中灌溉之利焉。
熙宁二年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及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使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
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有余,可以致而不敢赢赢:原作「羸」,据《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改。;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至或倍其本数,而朝旨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贵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
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预知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以得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应有合行事件,令具条制以闻,下制置司参详施行。」从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均输法,于是即令薛向领之。上曰:「须入衔否」安石曰:「但委之以此事,又何须入衔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