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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朝奉大夫吴荀永兴军等路,左奉议郎郑仅京东东路,右朝奉郎梁子美梓州路,右朝议郎董遵夔州路,右朝奉郎吕温卿两浙路,左奉议郎周纯江南西路,左奉议郎王博闻京西北路,左朝奉郎郭时亮河东路,右承议郎茹东济荆湖南路。
三日,诏:「提举常平官资序、请给、序位、服色、人从并视转运判官,以资序相压同者序官。到任二年,三省具奉行役法能否取旨。」
同日,又诏:「元佑罢提举官,遂于府界置提刑司,今提举官已复,提刑司可罢。」
五月七日,诏提举常平官如曾任提点刑狱,与提点刑狱序官。
同日,太府寺丞高筠言:「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请依元丰条复置管勾官二员,许本司举差。」诏复置一员。
二年五月六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请依元丰制,专任提举官,他司勿关与。」从之。
七月二日,诏应免夫钱并隶提举常平司。
六日,奉议郎周纯言:「今复置常平官,而诏告乃止于免役法,恐名未正也。元丰称常平等者,谓常平、免役、
坊场、农田水利、户绝、保甲、义仓、抵当也。愿诏大臣斟酌损益,如免役之法,则常平官名实正矣。」诏送详定重修敕令所。
二十八日,提点京西北路刑狱徐君平言:「提举官与监司旧带劝农者,乞据所分巡州县,括其地之不垦辟,周知顷亩,县为图籍,询究其弊之所在,为捄之之术。」从之。
元符二年五月九日,权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吴黯言:「诸路奏差管勾官,乞特依熙宁、元丰互注法。」从之。
同日,淮南两浙察访孙杰言:「按察两路监司职事,体访得 远州县多有提举常平司不曾到处。请自今提举官虽与监司互分巡历,并须本司官二年遍诣所部。」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宰臣蔡京札子奏:「农田水利、山泽、市易、抵当,皆常平职事,悉以利民,所用钱物合支常平息钱。仰提举常平司审量,支给一万贯、石以上,申尚书户部,限三日行下支给。」从之。
五月十三日,诏两浙路添置提举常平一员。
三年四月五日,户部状:「据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申,近承符勘会坑冶事拨隶提举常平司管勾外,其转运司并提点坑冶更有是何所领职务。本司契勘,旧管坑冶已系转运司应付过钱本去处,合隶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管勾外,所铸到钱入常平库送纳,于近降朝旨即无明文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通管。」诏自降指挥日,旧来坑冶自合属提点铸钱、转运司,自后新置合隶提举司管勾。余路
准此。
大观三年七月三日,臣僚上言:「窃观常平免役之书,神考所以理财之政,垂万世而不可易者也。常平之息非缘常平事,免役积剩非缘免役事,皆不得辄用,而他司辄敢陈乞借支,并科违制之罪。陛下形之诏书,罔不委曲晓谕,则常平之息、免役积剩实有助于仁政。欲乞明诏申饬有司,遵奉神考成宪,庶几财用各足,不致侵紊。」诏户部右曹钱物,旧有条约禁止颇严,近来官司陈乞破条支借,甚失元丰成宪,可疾速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十二月四日,户部奏:「臣僚言:『乞应州县擅支用常平钱谷,不以自首原免。其提举司知而不举者,委提刑司觉察闻奏。』诏可令户部条画申尚书省,将上取旨。本部相度,欲乞应州县擅支用常平钱谷,提刑司知而不举,亦乞依擅支用条法科罪。仍乞依臣僚所乞,专令提刑司觉察施行。若提刑司知而不纠,亦科杖一百之罪。兼提举司所管钱物不止常平一色,如允所乞,其提举司应管常平等钱物,并乞依此施行。」从之。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陕西、河东、京畿、京西提举香茶矾事司并罢,令逐路提举常平司兼。
十一月三日,诏试尚书户部侍郎任熙明、尚书户部员外郎程迈奏:「户部右曹掌常平免役敕令,大观中被旨颁降《旁通格式》,令诸路提举司每岁终遵依体式,具实管见在收支编成《旁通》,次年春附递投进。又本部取诸路钱物之数,编类进呈。
殆将十年,未尝检察钩考,以见金谷之登耗盈亏与提举州县官之能否勤惰,几为文具。窃见政和六年《旁通》,其间违戾隳废者凡七事:一、俵散常平钱谷随税敛纳,去岁未纳数多路分。一、常平籴谷所籴数少路分。一、农田水利堙废无措置兴修路分。一、市易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抵当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熟药岁终收息数少路分。一、名役钱依(去)[法]计一岁募直应用之数,立为岁额,多准备钱不得过一分。有不敷准备钱,却有准备钱过岁额处。
如有逐件违犯,即是官司违法,缘旁通册内并不曾开说,乞委官行点检,因加赏罚,以示惩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