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令逐路提举常平司具析逐项因依闻奏。仍令诸路今后将每年所申户部《旁通》内,量行开说因依。谓如是常平散敛元若干,已敛若干,未敛若干,其未敛之数内若干系灾伤倚阁,若干系逃亡户绝,若干系拖欠未纳。又如场务元管处所若干,已卖若干,未买若干,其未卖之数内若干系因败阙停闭,若干系过月未卖之数。候到,仰户部逐一检察钩考,具以闻。
八日,户部言:「乞初除提举常平司官上殿禀圣训讫,许赴右曹讲议,仍给《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政和续附》各一。」从之。
宣和二年十二月三日,诏:「新提举两浙常平陈隆寿,且令依旧在盐香本任,依已得指挥,专一管勾鉴湖田事,不签书盐香职事。」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尚书省申饬诸路常平官
遵守诏令,内合免执奏者,非再奉御笔不得施行。如尚敢蹈袭违慢,当重行黜责。先是,提举江东常平王瞻言:「常平专置使者,付以刺举,不得支移,许以执奏。比缘用度寖广,乃有临时指挥支移他用,仍俾有司免执奏。有司选懦委靡,不能援法建明,由是借兑不继,殆非熙丰立法之意。乞饬戒有司,各请遵奉。」故有是诏。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讲议司奏:「勘会诸路监司承朝旨支拨封桩钱籴买及诸般支用,近来官司乘支用急迫,更不关会所掌官司,一面支拨,至有数(陪)[倍]于合支之数,及虚指别州县钱斛兑那,其实元无见在,侵耗封桩钱物,虚挂张籍,有误缓急,欲取索措置。」从之。仍委提举常平官措置。
二十五日,中书省、尚书省言:「荆湖北路提举常平司状:『检会先承宣和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令诸路州军式勘会,每月供申提举常平司,仍委本司官常切取索干照文历点对根磨等。契勘诸州无额钱已有立定年终合起钱数,即无别合根磨钱物,所有诸州合申无额钱月状,并本司通及两季合申都状,即未审合与不合供申。』户部勘当,无额上供钱缘已承朝旨,自宣和六年为始,令转运司量州军认数依限桩发外,今来常平司自不消根磨供申。
」诏依户部所申。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手诏:「朕嗣承先烈,罔敢怠忽。永惟元丰,稽若先王,修水土之政,兴田畴之利,省繇
役之科,严凶荒之令,泽被生民,施及后世博矣。粤自初载,大纲小纪,具在方册,举而行之二十年间,何其盛哉!乃者用非其人,诞慢欺罔,改法废令,借熙丰绍述之名,以庇贪污营私之恶。繇役(存)[洊]兴,盗贼多有,百姓流离莩音,莫之能恤;常平赈贷,度支调度,盗贼移用,莫之能惩。惕然内思,岂不戾遵制扬功之孝乎!(皆)[比]见四方章奏,为之太息。可应提举常平官属并罢,令尚书遵守,按前后有罪恶显著,失守漫法,应不许支用而辄支用,应当执奏而不执奏者,并重寘典型,窜之远方。
仍令三省修已废之法,协奉公之心,辅承先志,以称朕怀。」
三月二十三日,诏:「直秘阁、京畿提举常平官程昌弼到职未踰两月,亲行所部,检举已废法令,悉力奉行,具载十册来上,可特迁一官,直徽猷阁,以劝能吏。」
五月六日,诏曰:「诸路提举常平茶盐官近已之任,尚虑因朝廷黜陟之际,观望畏避,怀不自安,遂致旷废。自今各安尔职,究心奉行,修举职事,毋致灭裂,当议较其功罪而俟以赏刑。播告四方,明听毋惑。」
十一月三十日,中书省言:「讲议司札子,户部右曹奏,欲乞截自宣和七年正月为始,应常平等钱物,责见任提举官遵守成宪。因缘申请、直承朝旨支借,并申本部执奏。宣和六年以前诸司支借过钱物,委见任提举官逐一开项年分、名色、所借数申陈逐路,取旨责限拨还,庶几不致拖带混淆,有实还到之数。」诏今后
不缘官司陈请,直降指挥支借常平钱物,并令户部执奏。仍令本部契勘见实欠数目自是何年月日支借,逐一开具申尚书省。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并归提刑司,令本司将见在钱谷、器皿等拘收,具数申尚书省。
七月一日,诏令提刑司将常平司见在金银并起发赴行在。
八月九日,京畿转运判官上官悟言:「军兴之际,养兵犒赏,费出不赀,理宜广行蓄积,以赡邦计。窃见诸路常平近已废罢,州县坊场市易等钱合诸路所有见在万数,别无支用去处。乞下诸路,委自已以根刷除免役钱外,尽数起发,庶几赡给军费,不致窘匮。」诏令逐路提刑开具见在常平钱物数申尚书省。
十七日,诏令诸路提刑司开具旧常平司山泽、坑冶课利等钱物,自崇宁后来至宣和七年终,因何不行起发,有无侵欺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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