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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据《长编》卷二八七改。。
闰正月二十八日,入内副都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等事李宪言:「同经制官及同主管经制官分巡所至州军,各称行司官吏,上下难以遵禀。乞同经制官已下凡遇分巡,如事干边防、蕃部、弓箭手及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与长吏从长商议,所贵上下易于禀从。」从之。仍许宪衔内增「都大」二字,本司主管官并用申状。
十二月八日,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言:「本司推行事务各已有绪,乞自明年管一路岁计用度。」诏具经制岁入若干以闻。已而本司奏,约以元丰二年所入钱粮,计百余万贯、石。
三年正月十一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置司以来实收利入:元丰元年四十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六贯、石,二年六十八万四千九十九贯、石。
四月五日,诏陕西转运司,熙河一路钱帛刍粮,并交与经制司管认;缘经制财用职事、举废官吏,亦令经制司施行。
九月十三日,权发遣永兴军等路提点刑狱叶康直减磨勘二年,以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奏收课利功也。
五年四月十二日,权管勾泾原路转
运判官、兼同管勾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承议郎胡宗哲降授承事郎,权发遣同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通直郎马申降授承务郎,展磨勘八年,坐阙军前粮饷也。
六年七月十三日,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言:「乞于兰州添置市易务,支拨钱本,计置物货,应接汉蕃人户交易,因以增助边计。」从之。
十一月八日,诏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都大提举视转运使,主管视转运判官。
七年八月三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马申马:原作「司」,据《长编》卷三四八改。,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额禁军请受。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三日,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言:「籴买全在冬春之交,乞十月后印给次年监钞,限正月至本路。」下尚书户部,户部言:「若本路预得钞招诱入中,牵制秦凤等四路钞价。乞依秦凤等路,吏部差使臣于正月下旬押赴经制司。」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陕西买马隶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朝请大夫、监在京皮角四场库务孙路,朝奉大夫、权都大提举清河辇运公事穆衍,相度措置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事。
三月二十八日,诏罢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其本路财利职事并入陕西转运司。如有措置事,速具闻奏。其熙河路合得钱物,许兑那应副,即不得将充别路支费,经制司旧官候交与转运司,方得离任。
徽宗宣和
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发运使陈亨伯经制两浙、江东路。事具发运使门。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枢密院言:「访闻江西转运司认定应副经制司金银钱帛一百万贯,行下逐州收簇酒税等,并七色钱物,骚扰尤甚,致本路军兵钱粮等不能预先桩备,有害军政。」诏将江西漕司认定经制司数目并特免,所有本路军兵钱粮等,仰漕司先次计置桩管,无致阙误天头原批:「又卷一万三千三百三。」。
绍兴元年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看详除东南八路转运司所管楼店务系省房廊,已增收钱三分充经制外,发运司见管所罢学事司系官屋宇,未审合与不合依此增收。今勘当,欲下两浙路提刑司,依前项已降经制司所得指挥增收三分,桩充经制钱。令提刑司拘催起发赴行在,补助经费。其余东南路分依此施行。」从之。
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孟庾言:「欲令东南州县每季收到经制钱数目,限次季孟月十五日已前,具帐申提刑司。本司类聚申尚书省并本部,从金部置籍拘催。如违限,并依无额帐状违限科罪。」从之。
九年正月十八日,三省言:「有旨:罢发运司,其籴买、经制等事,令户部侍郎专领,令三省措置,取旨施行。今措置:经制发运使司,欲除去『发运』二字,只作经制使司,差户部长、贰一员兼领。别差副使或判官一员,不时巡按诸路。将见今属官十员减作六员,数内两员充主管文字,四员充干办公事。应本司官吏资任、请给、人从等,并
依经制发运使司已得指挥。契勘经制司职事,专管检察内外应干诸司、州县、军监失陷钱物,举催未到纲运,措置籴买,及总领诸路常平司事。仍许于诸路常平司各选差知首尾人吏二名与逐路干办公事官下行遣文字,其余人吏、公案,并归经制司,同本司人吏行遣。」从之。
二十三日,户部侍郎、兼江淮荆浙闽广路经制使梁汝嘉言:「一、乞下礼部铸印二面,一面以『江淮等路经制使司之印』十字为文,一面以『江淮等路经制判官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