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从」,据《长编》卷四一二改。,从安抚使滕元发请也。
十一月十四日,诏辰州知州自今互差文武官。
四年八月八日,诏河中、凤翔、邠、泾,自今并选差守臣,从文彦博请也。
五年十二月二日,诏成都都:原与下「利」字互倒,据《长编》卷四五二乙。、利夔路转运司,知州、军、监阙官,并依差权繁难县指挥施行。从夔州路转运司请也。
六年六月十二日,枢密院言:「元丰七年,中书省条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臣依此。元佑元年指挥,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余并三十个月为任。
八年正月十二日,荆湖南路安抚、钤辖、转运、提刑司言:「全、邵、永州系沿边溪洞,其知州望委逐司选有文武材略人同奏举。」诏今后吏部选差文臣。
绍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知永宁军刘宋卿言:「应武臣知州军处,遇灾伤降不下司敕,令转运司牒与通判同掌,无通判处同签判掌之。因灾伤为盗罪至死者,守贰同决。」从之。
四年正月七日,诏丹州知州今后令枢密院选差武臣。
二十五日,梓州路转运司言,乞今后知州并许通差川峡人。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诏邢、赵、辰州守臣,自今依熙宁差武臣,罢互差指挥。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四川地远,军防不修,乞利州、夔州依成都府例,各置钤辖。成都府旧以便宜从事,罢去已久,乞军民所犯(臣)[巨]蠹者,令酌
情处断。四川监司、钤辖、大州守臣不差蜀人,所辖兵马东军与土人参用,如旧法。」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深、洛、磁州,国信道路经由,知州并令吏部依格选差,申三省审察。」
四年闰二月四日,中书省言:「昨自元丰肇新官制,随事之宜,分隶六曹,总领职务,各正名实。比者开封已正尹牧,惟外路州县等处尚循(例旧)[旧例],而所置案名未曾体仿官制随事分隶,致主行事务丛杂。今体仿六曹为六案,各依六曹所主事务行遣,庶中外事体归一。其有该说未尽事件,悉合依仿官制格目。承行及主行吏人既随事分拨,轻重不同,自当量事繁简,约度合销人数,从本属当职官随宜均定。
所有常平等事,合系常平免役案主行,并开拆司知杂案自合依旧外,诏令〔诸〕路监司行下本路逐州军等,先次令相度增损,前期分拨,厘正已定申本司,再行相度施行讫申尚书省。」
大观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户部侍郎蔡居厚奏:「检会已降诏旨,吏以罪去,多缘赦宥或由推择,更付以郡寄。然罪有轻重, 以与之则害民废法,无所惩艾,自今情理深重者勿与知州差遣。乞应以罪(能)[罢]或送吏部及遇赦牵复之类,虽系知州资序者,并依诏旨。」从之。
九月八日,诏万安军知军今后令枢密差武臣。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今后守阙,并仰遵元符条令。仍令提刑司、走马承受常切觉察,如旧弊不革,即速按
劾闻奏,议加黜责。」时河北帅臣言:「本路州郡暂阙守臣,权摄多非其人,率皆贪猥,不遵诏令,于民利害略不加省。元符令,诸三京或兼一路经略、安抚、总管、钤辖知州阙,转运、提点刑狱官兼权,余州以次官或转运司选差。武臣无知州,即安抚、钤辖司差官。」故降是诏。
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路转运司席贡言:「乞沿边知州阙,令本州岛通判兼权,其兵马职事令帅臣选武臣权,不得干预郡事。」从之。
六年五月八日,手诏:「艺祖深鉴(王)[五]季藩镇得自置立而驯致专恣。比来诸路帅司夤缘请求,数乞辟置守臣,侵紊国法,渐不可长。自今有托边事辟置守臣者,以违制论。」
宣和元年十二月二日,诏今后四辅知州差待制已上。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省、尚书省言:「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切详江浙州县经贼去处,整葺事务全藉守令得人,方可办治。若又只循常法注授,或未曾经历民事,兵火之后,岂可更失抚驭 乞江浙守令内杭、睦、歙、衢、婺、宣、处州,除已系朝廷日近选擢及宣抚司奏辟外,其余并乞朝廷遴选累历州县、熟知民事、无过犯人,仍并以三年为任,勿复替移。任满课绩显著,特乞优异推恩,所贵有以激劝。」从之。
闰五月一日,诏恭、涪两州、大宁监盐课系籴木应副夔州路州储,可令本路漕司踏逐才干清强官充知州、监,任满无遗阙,保奏。
十二月十七日,诏严州守臣依旧差
文臣。
四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近省部、寺监官以疾请者,皆与之郡。臣谓郡守非养病之地,其真以疾请者,皆宜休之祠馆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