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下吏部依格法注拟。元系堂除通判阙,依旧归堂。所立定格即非旧法,合行除去,并依旧法。」从之。其吏部注拟知州军并堂除通判员阙,并遵依绍兴五年闰二月十三日措置指挥。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诏吏部注授知州军人,并令赴都堂审察讫前去之任,候任满日奏事。
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诏郁林州守臣可令枢密院选差武臣一次。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帅府并驻大军州军守臣自不合除代外,自今每路各留两阙,候见任人去替半年,方许差人。三省常切遵守。」以侍御史黄洽言:「今州郡大率皆四年阙,职事官之久次者,岂不欲更迭补外!大抵食贫,无以为远次之资,是以盘旋而不能去。议者无以处之,遂又有添差参议、通判之说。州郡既以阙乏,而创为添差不已,夫岂良策 宜于州郡阙中留十
数阙不差替人,以俟后来擢用之人。」故有是诏。
九年正月三日,诏:「诸路守臣任满,开具本州岛实在财赋数目及有无拖欠诸色请(结)[给],并有无少欠人户钱物,不管以在库虚数及不系本州岛合用之数在内,具公文交割与交代。如正官未到,并以交割以次官,及具一般文状,省部置籍稽考。如有不实,许监司、台谏觉察奏闻。」总领及转运司依此施行。十一年六月,令户部检坐申严,仍仰新到任人限一月内将交割到数目从实具申。如违,许本部具名奏闻。
七月十六日,诏自今黎州守臣衔内带兼节制黎雅州屯戍军马。以四川制置使陈岘言:「雅州荣经县并碉门寨等处与黎州相关,所管戍兵止是知县、知寨官主管,或有小惊,分布防拓,须听黎州守臣号令,方能相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汀州守臣依旧堂除。
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权户部侍郎叶翥言:「乞令守臣得替,开具合趁岁额诸色窠名钱物有无发足与亏欠,及许其自言,在任之日或能关防渗漏,撙节妄费,趱积储蓄,以为一州后日计者,申尚书省,下户部以凭审实。」从之。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进呈知州军留阙,上令中书置簿籍定遵守。先是,上谕宰执:「州郡不须待阙人多,可大郡、小郡各留几处,勿除代。」于是所留凡四十二州:浙东路绍兴府、明、婺、处州,浙西路临安、镇江、平江府、湖州,江东路建康、宁国府、太平州、广
德军,江西路隆兴府、赣、吉州、临江、南安军,福建路福州、建宁府、泉、汀州,湖南路潭、郴州、武冈军,湖北路江陵府、鄂州、荆门、信阳军,淮东路扬、楚州、盱眙军,淮西路庐、和州、无为军,京西路襄阳府、光化军,广东路广州、肇庆府、潮州,广西路静江府、邕、琼州。
十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四川、二广知州军见居川、广,合阙到半年前奏事人,及系见阙去处,并令诣本路转运司禀事,仰漕臣精加铨量,人材委堪任使、非昏谬老疾之人,结罪保明申尚书省。」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诏知阆州吴昭夫、知果州赵 各特转一官,与近阙蜀郡差遣。以四川总领赵彦逾言措置有方、催科不扰故也。
十七日,宰执进呈盱眙守臣霍箎捕获赵兴等透漏银两甚多,不可不略与(旗)[旌]赏。上曰:「与转一秩,以为沿边官吏举职者之劝。」
绍熙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潭州观察使、知扬州郑兴裔除保静军承宣使,以兴裔久任边帅,职事修举故也。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应郡守有赃污狼籍,曾经论列或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禄之后,乞不得复任郡守。」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后省言:「看详吏部尚书郑(乔)[侨]奏,乞自今到部初任用赏改官人,须实历三任,方许注知州军阙,自余悉如见行条法。庶几用举主升改人资历稍同,实为允当。」从之。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今沿边州郡
所除太守皆用二年承替,与内郡无异,送往迎来,初无固守之计。今欲将极边楚州、盱眙军、滁州、(豪)[濠]州、安丰军、光州、随州、郢州、光化军、均州、信阳军、金州、洋州、凤州、西和州、成州、阶州,次边高邮军、和州、无为军、德安府、复州、荆门军二十三郡,今后遇有阙到半年,三省、枢密院同共商议,于文武臣精加选择,并令三年为任。每遇任满,如有治,取旨升擢,特令再任。见在任及已差下人,并成资满罢。」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举四蜀之地付之制司,其权不轻,其责甚重,则凡一切之事,宜皆归之制司,而州军守臣赴上之铨量反归之四路之漕司。夫漕司之权比制司为轻,而漕司之责亦不如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