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制]司之重。权轻则不敢多有所废黜,责轻则不暇详于顾计。其间虽特立独见、不溺此习之人,然亦无几。今不若以铨量守臣之柄,一付之制司。夫权重则虽废黜之多而有所不惮,责重则顾计利害之深而不敢苟且,如此则昏耄疾病不胜任之人,不得以冒居守臣之任,而州郡无不治矣。」从之。
闰十月十日,敕令所言:「今以绍兴参附尚书司勋格、绍熙五年七月九日圣旨,拟修下条:郢州州县官格,右到任及一年减一年磨勘,任满更减二年磨勘。右入淳熙京西路酬赏法。」从之。先是,权发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路六郡之地,与敌境相接,除襄阳府、均、随、房州、光化军五郡官吏
任满皆有恩赏,独郢州无推赏之令。如房州一郡居大山之中,地势深固,去边稍远,尚蒙朝廷存念,官吏任满亦与推赏,而郢州极边,乞照别次边体例特与放行恩赏,庶几官吏趋赴事功,自然有所激劝。」至是 局修立为法也。
庆元元年二月一日,诏处、台、衢、秀、严、信、池、筠、袁、抚、江、泉、漳、潮、通、泰、鄂、永、邵州、南康军二十阙,今后止差一政。令中书籍记,非职事官补外,不许陈乞。
六日,诏南安、邵武、汉阳知军三阙依旧堂除。
七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图回初政,不遑康宁,延见群臣,博询治道,有可采用,未尝不行。比览奏对,所陈多以监司、郡守数易为说。盖监司典一道按廉之权,郡守膺千里牧养之寄,倘不久任,弊非一端。虽得贤能之人,要必假以岁月,岂有阅日尚浅,又复徙而之他!居官者怀苟且之心,竞进者亡久留之意。民知其将去则莫从化,吏知其可欺则绝簿书。若乃财用殚于送迎,卒徒疲于道路,郡县凋弊,殆不能支。此诚今日所宜首革者也。朕既明谕大臣,遴选人材于除用之初矣。
继自今深鉴前弊,无数变易,以考治功,以宽民力。其有绩效着闻者,当以玺书勉(厉)[励],增秩赐金。公卿有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庶几乎汉宣中兴之治,顾不美与!刺史二千石其各安乃职,共乃事,务为悠久之计,政成而俟褒擢,称朕意焉。」
十月三日,诏:「通判资序及两经任通判人,方许除知州,庶几士夫不为
空言,究心民事,以副朕爱养元元之意。如有卓异之才,宰执将上取旨,别议旌擢,虽有已降指挥者更不施行。」
十一月三日,右正言刘德秀言:「国家在外之选,莫重于监司、郡守。然监〔司〕则多出于一时之差择,初不胶于一定之法,若州郡守臣则似胶于法而不通矣,不有以通之,其可哉!且今天下几郡,为郡守者几人,或已居官,或未赴上,姑以十分为率,其三则为朝廷补外之人,其七则由小官积累以至者也。其由朝廷补外者,则以才望选,而由小官以至者,特以资历耳。今小官之入仕,或早或晚,是虽不一,姑酌其中而言。且以三十而仕,守阙历任必须七八年,有举主三人,而后得所谓(阙)[关]升者。
又守阙历任六七年,求举主五人,而后得所谓改官者,则盖几五十年矣。既已改官,然后作县,谓之须入,而县阙之佳者至三年,其次者亦不下二年,其守阙历任又如前比,迨作县之竟则已五十余矣。然后入所谓属官通判,展转两任,共须十年,然后始可望四年、五年之郡,则几于七十矣。当此之时,筋力疲于少年之奔走,精神困于少年之酬应,虽有赵广汉之聪明汉:原作「漠」,据《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改。,桑弘羊之心计,谩不复知省矣。其权不过委之于僚吏,否则一归之吏胥之手而已,百姓何由而蒙利哉!
臣愚以为今不若择天下之剧县若干,类而榜之,使改官须入之人,其居是官有抚字、催科两课俱优,发摘、教化并行不悖者,令州县、监司
以其治状结罪保明来上,仍令御史台覆核。如委有显迹,则稍超躐之,畀以见近阙通判,任满即与知州军差遣。如此,则其人幸筋力之未衰,精神之未耗,展布四体,以惠利斯民,一利也。为剧县者既前知有州垒超躐之可慕,则悉心毕力,趣事赴功,而县无不治,民无不被其惠,二利也。举一事而二利从,亦通变而适时之法。然或者谓近降指挥,须两任通判然后可以得郡,无乃与之相背也,臣以(不为)[为不]然。近降指挥为中常之才设也,初不相妨,亦可兼用。
如陛下以臣言可采,乞降付三省详酌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孝宗皇帝朝,诏守臣到任半年,以民间利害五事上闻,年来殆成文具。臣谓莫若不必限以五事,但使之讲究利害,委有关系生民休戚者,然后使之上闻。少者或以一二,多者或过于五事,如可备采择,乞颁诸州奉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