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定一司敕令所看详旧幕职州县官,今后承直郎以下其就任改官之
人,自改官日理任等,除元佑法合行删去外,今以熙丰旧法参酌修立下条:诸承直郎以下应就任改官者理任,自改官日即愿通计前后月日满三年罢者听,仍不理为任。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已)降指挥,诸州、军、府司录依旧为签书判官厅公事,诸路除旧有签判官自合存留司录改充,余州司录并令减罢。访闻旧无签判处却存留司录充签判,令都省札下吏部,遍牒诸州军,依元降指挥改正。仍行下转运司,取会所辖州军改正减罢员阙类聚申尚书省。如有违戾,按劾以闻。」
绍兴十年八月十四日,诏右承务郎邢孝宽添差婺州签判,任满更不差人。以皇后亲弟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诏化州签判任满赏格,今后依本州岛幕职官例,与理不依名次家便差遣一次。
二十一年三月五日,诏南恩、封、新、梅州各置签书军事判官一员。
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潮州添置军事判官一员。
三十年十月二日,信阳军教授陈端彦言:「通化军系极边,如遇守臣在假,以次官系选人充军事判官,难以权郡。乞将通化军见置军事判官改差签判,欲乞差注承务郎以上官。」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寮言:「忠州、万州、渠州、珍州、茂州、开州、梁山军、怀安军、石泉军、大安军,其间多控蛮獠,既无通判,且不差签判。以次官尽是选人,乞依通化军将见置判官改差签判。除本官俸钱合帮勘,其余请给增
损不多。傥遇阙守,则以通摄,不必邻郡差官。」从之。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京西南路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常平茶盐司奏:通化军判官元系兼司法,今来改置签判,有司法令职事,欲依判官例令签判带行兼管。」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十月三十日,四川安抚制置等司奏;「仙井监已复还州额,知州合自朝廷差除,其军事判官乞依忠州等例,改为签书判官厅公事。」本部勘当,欲依所乞。从之。
二年二月十日,梅州言:「右宣教郎、梅州签判黄民瞻乞参照钦、廉州签判任满赏格修立施行。」吏部照得梅州签判系承绍兴三十一年指挥创置窠阙,欲乞参照本州岛推官等任满合得赏格,比类与减二年磨勘,占射差遣一次,修立成法施行。从之。
干道元年二月十五日,潼川府路兵马钤辖、转运、提刑司申:「普州系选人充判官,缘遇守臣有阙,若候选差邻郡通判权摄,所差官未到间,郡(东)[事]委有妨阙。乞依诸州无通判处改差签判。」吏部勘当,欲依所申。从之。
三年十二月一日,广南西路转运司申:「建武军、象、梧、浔、柳、贵、化州通判阙,并无京朝官愿就,乞注职官资序人一次。」诏令吏部行下本司,将逐州军签判阙如无应格人愿,令职官兼权。
十六日,权发遣和州胡昉奏:「本州岛判官系是江淮宣抚司一时奏辟,即无承受专降复置指挥明文,兼无为、安丰军判官职事见系录参兼管,今来欲乞将判官窠阙依
旧省罢,令录参兼管。」从之。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利州路安抚、提刑、转运司奏:「据剑州元系军事州,今上皇帝旧额藩邸,已准推恩升为普安军,今是节镇,乞将军事推官员阙改作普安军剑州节度推官。」从之。
七年二月十九日,诏龙州见任签判窠阙改作职官。
十一月二十七日,淮西路安抚、提刑、淮南路转运司奏:逐州乞复置,和州判官一员兼司法,光州节推一员兼支使。并从之,令吏部使阙。
淳熙元年十二月六日,诏濠州复置军事推官一员,以淮西诸司言「本州岛极边,自省罢幕职,官阙事废」故也。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邵州许添置军事判官一员,同推官分管签厅当直司职事。以守臣丁雄飞言「签厅止有推官一员,且无司户,乞依衡、永州例,添差判官或司户一员」故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荆南府依旧为江陵府,签判节度推官以荆南(繁)[系]衔。吏部侍郎周必大言:「选人有两使职官,如节度推、判官合从军额,察推及支使则从州府史。姑以行朝言之,宁海是军名,凡签判及节推则以宁海军入衔;临安是府名,凡察推、支使则以临安府入衔。此定制也。近有从事郎李敏用归正恩例添差荆南节度推官,合从军额,其奏钞内却带『荆南府』三字。其前有差过从政郎郭世华已是如此。盖缘前后除本府守倅,或作江陵府,或作(金)[荆]南府,而不知荆南是节镇,江陵却是府号,差互失于厘正。
至淳熙元年,有司又不照两使职
官自有分别,误作勘会,称江陵府幕职州县官窠阙内有节推一员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