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遇有以资考入而无主簿处,不许流外人充尉。」诏都司立法。
徽宗崇宁二年四月十九日,都省言:「八路知县等阙,虽依条系八路转运司使阙差人,缘今来前项置官去处并系创添,欲并令吏部依条差官。如一季无人愿就,下八路差注。」从之。
四年八月十九日,前权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等事王谷言:「乞申明禁约,应陕西诸县知、令除奉朝旨或委系军期急切外,不得以应副军期为名,妄有差出者以违制论。」从之。
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梓州路提举学事郑宗言:「欲乞今后邻州接境人,不得注邻县令、佐。」吏部勘会:注拟官员差遣,依条本贯开封府不注本县,诸州不注本州岛,即河南、京兆府、郓、苏州有产业者,虽非本贯,亦不注亲民。今臣僚所请令、佐不得注邻县,今看详令佐事权不同,欲于上条内「不注本州岛」字下添入「县令不注邻县」六字。从之。
二年四月三日,诏:「县令于境内亲诣田畴,劝谕勤(隋)[惰],以为力田之倡。述职承宣,虔奉明诏,即出乡就见(文)[父]老,播告国家务农重谷、恻怛爱民之意。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之意。一曰敦本业。谓农桑为衣食之本,工作之类乃是治末,虽获厚(刊)[利]而无本源,故于本业切宜敬尚。二曰兴地利。谓旷地有可以垦辟者,积水有可以疏决者,皆宜耕种,庶使地无遗利。三曰戒游手。谓饮聚博,放(膺)[鹰]走犬,游墯之事,皆废农桑。
为人父兄,理当戒谨;为人子弟,尤宜遵禀。四曰谨时候。谓农时一违,诸事废败,尤在所谨。故耕以时则土膏,种以时则苗秀,敛以时则无禽兽之耗,无盗贼之侵,无霖雨之坏。五曰诫苟简。谓耕欲熟,欲足,则田土膏腴,禾稼茂实。盖农事最为劳苦,人易怠墯,多致苟简,尤宜戒勉。六曰厚蓄积。谓财不妄用,谷不妄费,谷有余则农事实用有备。七曰备水旱。谓修固池塘以资灌溉,开沟导洫以泄淫雨,则旱涝无患。八曰戒宰牛。谓牛为为耕稼之本,当务孳生,况其功力最大,尤不当杀。
九曰置农器。谓农家器用缺一不可,与其废(用)[财]修饰车服,不若以财广置农器。十曰广栽植。谓麻麦粟豆果瓜蔬菜,凡可以为养生之资者,广务栽种,则自然农足。十有一曰恤佃户。谓佃客多是贫民,方在耕时,主家有催旧债不已,及秋收时以其租课充折债负,乃复索租,愈见困穷,不辞离即逃走,宜加以宽恤。十有二曰无妄讼。谓非理兴讼,致被追呼,在官对定,必费时日,
以妨废农桑,甚为无益。」
五月九日,臣僚上言:「愿特诏诸路监司,告戒所部令、丞,豫于催科之前举行法令,究所以便民之方,毋失期会,使民艰于输纳,毋繁文移督责以滋吏奸。其有输入以时,民安而赋足,于课最号为不扰者,岁特取一二尤者以闻,少加褒擢,以示旌劝。若扰民长奸,岁额亏阙,尤无状者,即劾奏于朝,议加典刑。」诏依所奏,仰尚书省委户部,限五日检详前后条令,立为约束,疾速 行。岁终具升黜官以闻。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河北路转运副使侯临言:「乞繁难县令阙官及六年以上,如有人愿授者,候任满无公私过犯,令本州岛及转运司保明,京朝官与转一官,选人与减举主二人改官。」诏依。承务郎以上与减二年磨勘,选人比类施行。(从之)三年三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访闻士大夫之间,皆轻县令之选,盖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而轻外。又县令之任为最繁重,催科劝率、民讼刑禁,凡朝廷所行之政多在焉。前日吏部两选知县窠阙久不注授者甚多,以人皆轻之,不愿就故也。
愿察县令势轻之弊,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使人皆悦慕,各思效职。」诏令尚书省措置。
六月十一日,新提举利州路常平等事卢知原言:「乞(抄)[县]令非缘学事及沿边不拘常制并部领本县夫役外,余虽拘(拘)常制,并不得差出。」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万户以上知县,昨于崇宁三年六月十一日降朝旨讲议司措置,并差承务郎以上,至大观四年七月内冲改。」诏并依崇宁三年六月十一日已得指挥施行,其见任、已差人许终满今任。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左司员外郎陈扬庭言:「应诸路知县有阙及一年以上者,令吏部措置差注,庶治县得人,政事悉举。」从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访闻虔、吉州管一十二县,见阙正官,权官苟禄,不切任事,民受其弊。仰转运司限一月依格选那合入资任人差填讫奏。」
九月二十三日,新知宋州宋昭年言:「比年以来,士多求幸免,故诸路县令例直差注。然考课固有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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