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司徒为具文,漫不加意。臣谓宜因遣使采民谣,察政事,其治行尤异者不次升擢,去其不任事者,以为劝沮。」诏令尚书省检详条令立法,取旨施行。
八年十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河南府永安军使兼知县事,自来吏部使阙差人,缘应奉陵寝,全籍有风力才干人管勾,即与其它军使不同。」诏今后朝廷使阙选差人。
宣和二年十二月廾三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增修到诸繁难县令阙,本路无官可(考)[差],若转运、提点刑狱司于罢任待阙官内选年未六十、曾历县令、无私罪疾病及见非停替人权,不得差在本贯及有产业、并见寄居者旧曾寄居处。上条合入《政和职制令》,冲改本条不行。」从之。
三年十月十二日,诏:「滨州招安、深州
束鹿县令佐,许河北转运副使吕颐浩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内京朝官替见任人成资阙,选人替年满阙。」先是,委颐浩拘催州(州)县学事司田土租赋,颐浩言两县田土空闲,无人承佃,在县令佐协力干办,故从其请也。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提举利州路常平刘镃言:「切见僻远县令多缺正官,类皆权摄,苟且岁月,丰己营私,视公宇如传舍,奚暇究心职事、劝恤民隐 乞二广县令见阙处尽行差注。」从之。
五年十二月五日,利州路转运判官王敏文等奏:「县令之职,全要风力强劲,不可以昏老任之。近蒙吏部差注六十以上之人,伏望处分,虽破格不以拘碍,唯县令乞差年六十以下之人。」从之。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川陕四路差官之法,令、佐不得并差川陕路人。内地人多不愿就,故本路监司不免差官权摄,所差官多是川人,有至三五年不替者,其与破格差注名异实同。欲乞应川峡四路令、佐内无应入人,而限满无本色人就者,许通注邻路人,庶使注授稍广,各得正官,民不受弊。」诏可依所奏,尚书省立法施行。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后监司审择县令,并同共审择,委有治绩,连衔保奏。每路不得过三人。召赴都堂审察录用,如人材卓异,可备除擢,取旨引对。」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见川路县令多是川人,往往去乡近便,故旧干托,旦暮不绝。伏望川路县令不许差注川人,庶几有以杜绝干托骚扰之弊。」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窃见福建诸州军管下诸县逐时非遇知州到任内,欲入州营私干谒,即以禀公事为名,将带公吏入州,往来动经数日,委是有妨理民急务。缘公事有疑,依令只合申州与决,即无专许知县入州禀复之文,欲望下有司立法禁止施行。」诏依所奏立法,余路依此。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八日,知太康县康国材、知扶沟县惠厚下、知东明县宋晟能率众守御,与改合入官。
五月十八日,诏畿内县知县并替成资阙。
六月二十九日,利州路转运判官张上行言:「本路定差官员并遵守熙丰法,至宣和七年始有不许差本路人为县令之制。缘川州去乡远近不同,且如本(县)[路]洋州人指射剑州梓橦县令,则去乡一十七程,以本路人不该定差;若成都府路绵州人指射,去乡两程,却系别路人合差。况祖宗八路差官法,令、佐不得并差川人。续降旨,令、(佗)[佐]不得差本贯邻县人,阙防已备。」(即)[诏]依祖宗八路差官法。
七月六日,诏三省申明旧制,今后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以上《续国朝会要》。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江南东西路经制使翁彦国言:「准朝旨增置弓手,小县二百人,大县三百人,知县兼领,不知如何系衔。旧法兼兵知县有添给
食钱。」诏知县兼管不须带入(街)[衔],月给食钱三贯,候创置县尉到日罢。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知常州周杞言:「防秋之时,沿江令、佐乞不许帅臣、监司差出。虽朝廷除授差遣,并许本州岛占留,候来年二月以后方得离任。」诏依,札(札)与帅臣、监司。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阙次,并令三省选择差除。仍内外侍从官各举堪充县令京朝官二员,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以次除授。俟有善政,任满升擢差遣;或犯赃罪,连坐举官,依保举法。」
二月八日,诏:「应知县、县令今后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差出。虽专画到许差见任官指挥,亦不许一例指差。仰守臣检察,如或违戾,按劾以闻。被差及差之者,以违制论。」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后知县阙官处,只委本州岛日下差本州岛属邑丞、簿权外,巡尉场务阙下依旧法。
三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令、佐官非出入假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