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母明氏乞量移男确一内地,奉圣旨令开封府告示叙复期数。谨案确罪恶比于四凶,既窜岂有复还之理 量移
乃刑部常法,豫先告示,理极不可。」诏今月二十四日指挥勿行。
七年二月六日,刑部言:「两犯赃罪杖,各经勒停,若与一犯人同期叙用,轻重未称。欲乞两犯正入己赃罪状并经勒停,于初叙用上展二期叙。武臣准此。犯在今来展期已前者,听依旧法叙之。」
八年八二十五日,诏:「应今月二十三日赦前停降并未复旧官人,特与理三期叙,内合依条检举人,取旨量轻重施行。」
绍圣二年四月三日,吏部言:「应使臣本犯至死及连累私罪情重者,永不与叙用,使人知戒惧,各厉廉隅,庶以少清流品。」诏吏部、刑部同立法以闻。
九月十一日,观文殿大学士、降授通议大夫、知陈州范纯仁言:「吕大防等窜谪江湖,已更年祀,未蒙恩旨,久困拘囚。其人等或年齿衰残,或素萦疾病,倘或不谙水土,客死他乡,不唯上轸圣怀,亦恐有伤和气。伏愿宸衷独断,尽屏猜嫌之迹,特垂旷荡之恩,皆因大礼赦文,放令逐便,使得自新改过。」诏范纯仁立异邀名,沮抑朝廷已行之命,可落观文殿大学士,知随州。
四年九月七日,诏:「今月五日赦前犯事经断人应合叙用者,依该非次赦恩与叙。应文武官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官,如后来无赃私罪,候到任实及二年,与依条牵复差遣。应见贬谪文武官,除元佑余党及别有特旨人外,未量移者与量移。未得与差遣使臣,并仰于所属投状,依例施行。应冲替命官,量情轻重,
各以罪降轻者,便与差遣。使臣比类施行。」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刑部言:「犯罪未叙及已叙未复旧官而再犯罪者,自后犯日别理期叙。」从之。
四月二十一日,刑部立到武臣降叙格,第二等赃盗奸私罪,借奉职初叙守阙军将,再叙军将,殿直初叙军将。第三等赃罪,借奉职初叙军将。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除名、勒停应叙用人,不许带勋赐。」
三年正月十三日,徽宗即位赦书:「应贬降、责授官量与升陟,在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已量移者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应流配人内有曾任职官已经恩赦放还者,量与叙用;应除名、追官、停任人等,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并因诖误连累自来未敢求仕人等,并许于刑部投状。散官编管人等,并仰逐处分析闻奏,当议等第施行。除名、追官、停任人等,曾编管、羁管经恩已放逐便者,并许于刑部量与叙用。停职诸色人等未曾叙用,仰并于刑部投状,依例施行。
」
二月二十五日,诏:「熙河路追停降官不用叙法人,已经大赦,听依常法收叙。」
二十六日,诏:「责(拔)[授]武安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范纯仁为左中散大夫、光禄卿、分司南京、邓州居住,责(受)[授]信州团练副使、道州安置吕希纯为朝奉(即)[郎]、少府少监、分司南京、唐州居住,责授鼎州团练副使、潭州安置王觌为朝奉郎、光禄少卿、分司南京、和州居住,责授岷州团练副使、道州安置韩川为承议郎、少
府少监、分司南京、随州居住,责授隰州团练副使、郴州安置刘奉世为左朝议大夫郴:原作「彬」,据《宋史》卷三一九《刘奉世传》改。、少府少监、分司南京、光州居住,责授舒州团练副使唐义问为奉议郎、尚书屯田员外郎、分司南京、安州居住。降授朝奉郎、尚书屯田员外郎、分司南京、和州居住吕希哲为朝奉郎吕:原无,据《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五补。
、管勾亳州明道宫,降授朝散郎、少府少监、分司南京、随州居住吕希绩为朝请郎、管勾西京嵩山崇福宫,朝散大夫、尚书户部员外郎、分司南京、衡山居住吕陶为朝散大夫、提举成都府玉局观,鼎州团练副使、筠州安置郑佑为朝议大夫、提举江宁府崇禧观,并任便居住。责授琼州别驾、循州安置苏辙移永州,责授新州别驾、梅州安置刘安世移衡州,追官勒停(仍)[人]、雷州编管秦观移英州,放归田里人、涪州编管程颐移峡州颐:原作「移」,据《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五改。
。朝散郎、管勾江州太平观、均州居住范纯粹为朝请郎、知信州,承议郎、添差监复州在城盐酒税张耒通判黄州。除名勒停人邹浩为宣德郎、添监袁州酒税,责授平江军司马、南安军安置黄隐为奉议郎、添监江州酒税,涪州别驾、戎州安置黄庭坚为宣义郎、添差鄂州在城盐税,保静军司马、邵州安置贾易承议郎、监信州茶盐酒,勒停人王回为奉议郎、监泉州税。」
四月十五日,皇子生赦书:「应官员犯罪及因事安置、编管、羁管并指定居住已曾量移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