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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酌移放。所有前降今后更不用期降数赦恩移叙指挥更
不施行。」
五月二日,刑部言:「检会近降四月十五日赦书,内别无责降、停废官员等叙用明文,切虑有经本部投状乞叙之人,未审许与不许收叙,亦未见得合理几期期:原作「其」,据下文改。。」诏各与理当三期收叙,仍今后应遇非次赦恩依此。
七月十一日,刑部奏:「正月十三日登极赦书:『应除名、追官、停任人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等,并许于刑部投状。』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虽各有叙法十一等,内第一等永不叙收,第三等至六等止叙散官,其终身不齿及放归田里人系叙法之所不载。元丰大赦后,曾有投状人,刑部为无叙法,并送看详诉理断遣。本所奏请得叙者止一二人,余皆不行。今来大赦后投状者,若止随常格不与收叙,则赦书指挥殆成虚文。况此两色犯状未必重于除名,偶因当时特旨异名、叙格阙漏,遂使不沾霈泽。
今欲乞并依特除名叙法,内本应除名者自从重并除名,永不收叙与止叙散官者,如经部投状,并从本部取索元犯看详,逐旋申取朝廷指挥。所贵久废仕官之人,又与恩恤。」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刑部奏:「臣切见自来大体赦书内,例各有除落命官过犯等指挥。自去年正月十三日颁降登极赦书后来,不住有官员赴部陈乞除落过犯,本部为赦文所不该载,不敢比类施行。欲望特诏有司,许依大礼赦书施行。内十年以上者,仍各与减五年;不及十年,各与
减三年。所贵非常之泽,广被远迩。」诏许依大礼赦书施行,其理年仍各减三分之一。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改元赦:「应见贬责官未量移者与量移,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官,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候到任及二年,与依条牵复差遣。」崇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崇宁四年九月五日九鼎成赦、大观四年南郊赦,并同此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六 收叙放逐官二
收叙放逐官二
【宋会要】
崇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亲谒原庙赦:「应见贬谪命官除元佑奸臣及到贬所未及年外,未量移者与量移,合叙用人依该非次赦恩与叙。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减作稍重,系稍重者减轻,轻者便与差遣。使臣比类施行。」
三年六月十六日,诏:「元符末奸党并通入元佑籍,更不分三等。应系籍奸党已责降人,并各依旧。除今来入籍人数外,余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令学士院降诏。」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应元佑及元符末系籍人等,今既迁谪累年,已足惩诫,可复仕籍,许其自新。所有朝堂石刻已令除毁讫,如外处有立到奸党石刻,亦令除毁。今后更不许以前事弹紏,常令御史台觉察,违者具弹章以闻。」
五年正月十四日星变赦:「应合叙用人,依该非次赦恩与叙。」大观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变赦同此制。
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应合叙用人与理当三期叙,应落职、降职及与宫观或放罢直替,并曾任在京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开封府推官及监司人,令吏、刑部限一季逐旋申尚书省取旨外,其未复旧官并未复旧差遣人,并令吏、刑部不候投状,各限两月内赃罪及私罪情重人与依例叙复。其公罪并私罪稍重情轻人,并量轻重申尚书省取旨。」
十月
十七日,刑部言:「九月二十八日赦书;『应官员除名、追官、停任、停职未经叙用,并不因赃罪已经叙用及降官资未复旧,并贬谪已量移者,并与叙用,已叙用者更与叙用。』即是叙格内应六期、三期、一期并无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条皆得与叙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与不合依无等可降展年人与叙期。勘会除名系用六期收叙,特勒停系一期叙,今若一等并许叙用,即无轻重之别。」诏合叙用人并理当三期。
二年正月一日受八宝赦:「元佑之初,奸臣乘间,得罪放废。言念岁月之久,屡更赦宥,除怀奸睥睨,报怨不臣,公肆诬诋,罪在宗庙,朕不敢贷,其尚系贬所,或情轻法重例被放弃,或非身自犯因人得罪,或止缘附会朋比朋:原作「明」,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改。,或志非谤诬言有近似,或缘辨理语类讥讪辨:原作「办」,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改。,或止因职事偶涉改更,凡此之类,可各具元贬责罪犯,审量其情,分轻重等第,取情轻者与落罪籍,特与甄叙差遣。

三月二十八日,三省言言:原无,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补。:「检会今年正月一日八宝赦书:『元佑之初,奸臣放废,言念岁月之外,屡更赦宥,可议等第取情理轻者与落罪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