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二十七日,并亲祀圆丘。
元丰六年十一月五日丙午冬至,祀圆丘。
哲宗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元符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并冬至祀圆丘。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崇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观四年十一月三日、政和三年十一月六日、六年十一月十日、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并冬至祀圆丘。夏至祭方泽四:政和七年、宣和二年、五年、八年。先诏而未及祭。
干德元年八月十八日干德元年:原无,据《长编》卷四补。,礼仪使陶谷言:「享庙、郊天,两日行礼,从祀官前七日皆合于尚书省受誓戒。自来一日之内受两处誓戒,有亏虔洁。今用十一月十六日行郊礼,望依礼文于八日先受从飨太庙誓戒,九日别受郊天誓戒,其日请放朝参。」从之。
十月十五日,又言:「准礼例,皇帝崇元殿致斋日至郊祀日,京城内及坊市禁断凶秽,不得
闻哭泣之声,礼毕仍旧。」诏依。
十一月十三日,帝宿斋于崇元殿。翌日,赴太庙。五 ,朝飨礼毕,质明赴南郊,斋于帷官。十六日,合祭天地于圆丘。
六年九月十四日,南郊礼仪使言:「旧制,皇帝致斋于崇元殿。伏见干元殿乃正寝受朝之所,宜为斋庭。」诏宿斋干元殿。
开宝四年十一月,冬至亲郊,宿斋文明殿。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皇帝四月四日有事于南郊,请前二日致斋于天福殿。」诏依。
四月二日,(辛)[幸]西京亲郊,斋于文明殿。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一月,冬至亲郊,复斋干元殿。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重修后土庙,命河中府岁时致祭。下太常礼院定其仪,礼院请依先代帝王用中祠礼,行事官以本州岛长官为初献,上佐官已下为亚献、三献。诸献官各散斋二日于正寝,致斋一日于庙所。散斋理事如旧,唯不吊丧问疾,不判刑杀文书,不行刑罚,不预秽恶。致斋惟祀事得行,其余悉断。其祭官已斋而阙者,通摄行事。诸祭官至斋之日,各习仪于斋所。
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礼仪使扈蒙言:「郊祀受誓戒,文武百僚于尚书省,亚献、三献于中书。其诸王如赴尚书省,缘在宫城内,虑恐不及。又亚献、三献及诸王随皇帝宿斋,未审斋于何处。」诏韩王元休以下三人及皇侄孙惟吉随亚献于中书受誓戒,仍于本官厅内宿斋。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上斋于郊宫,罢临观阙,不幸苑
囿。故事,车驾至青城少休,即召从臣幸后苑,阅水嬉,复登端门观太常警严。至是,上精意奉祠,悉罢游观,遂减彻门阙亭苑,省草木禽兽千七百余事。至十年,又罢去寝殿从至宝华门花砖砌道,着为定制。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言:「谨按唐《开元礼》并本朝《开宝通用礼》,皇帝致斋前一日,尚舍奉御设御座于正殿西序及室内,俱东(西)[向]。礼仪注:堂东西墙谓之序墙:原作「坛」。按《大戴礼 王言》:「曾子惧,退负序而立。」清人也广森注云:「序,东西墙也。」据改。。至日皇帝出自西房,即御座东向。又唐《郊礼录》:『凡致斋必东向者,变听政之位也。』盖取《论语》『斋必变食,居必迁坐』,殊为舛误。伏请南郊致斋,皇帝自内寝居大庆殿御幄易服,有司奏中严外办毕办:原作「辩」,据《长编》卷三○五改。,即大庆殿御座南向,百官北面再拜奏请讫,皇帝就斋所,更不设东房、西房及御榻东向位。明堂致斋文德殿依此。」从之。
四年十月六日,又言:「《周礼》太宰之职,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祀大神祇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又大司寇,禋祀五帝禋:原作「烟」,据《周礼注疏》卷三四改。,则戒之日 誓百官日:原作「曰」,据《周礼注疏》卷三四改。,戒于百族。盖王者奉天地、祖宗之神,必具百官以扬其职,百官废职则服大刑,非先事聚众以警之,使失礼而入刑,则亦罔人而已。太宰治官,所以佐王事神祇祖考,独掌誓戒者,欲人之听于一也。大司寇刑官,戒之日 誓者,失礼乃入刑故也。国朝沿唐制,以太尉掌誓戒。太尉三公官,所谓坐而论道者,非掌誓之任,未合礼意。伏请亲祠,命吏部尚书一员掌誓戒,刑部尚书一员 之。」诏从之。内掌誓戒以左仆射。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礼部言:「旧礼,大祀前七日平明,太尉誓百官
于尚书省。近制,亲祀南郊、明堂、太(尉)[庙],掌誓戒用左仆射,阙即以右仆射,以刑部〔尚〕书 之。今有司摄事,大祀即初献官掌誓戒,前期七日南(飨)[向]读誓文,无 誓之官。又吏部、刑部官于岁时常祭皆不联事,实为阙误。臣窃惟祭祀之有誓戒,所以要之以刑,重失礼也。古者掌誓戒有专官,欲人之听于一也。周以大宰掌百官之誓戒,谓其为天官之长,且佐王治;而以大司寇 誓百官誓:原无,据《周礼注疏》卷三四补。,戒于百族,盖言失礼则入刑也。唐以太尉掌誓戒,亦缘任隆公辅、地居冢司故也。《周礼》三公无官,必兼冢宰然后可以佐王治。《书》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故以大宰掌百官之誓戒。今以宰相、亲王、执政官、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