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冒请钱米宗子,并放逐便。
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知大宗正事士言:「南班宗室自团练使以上每月各有俸米,遥刺以下则不合支破。此固成法,然在承平之时,如生日、郊天,支赐既厚,每月生料米麦亦可资助。今来一切住罢,所有俸钱,有不足于籴者。望将南班宗室遥刺以下,权依寺监丞近
例,每月逐员特给米三石,俟将来放行其它支赐日住罢。」诏令绍兴府每岁于合发上供苗米内支拨五百石付士均俵。
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左迪功郎善时言:「切见沈晦榜初罢三舍改科举,宗子分三科,亦分三等推恩:有官 应,先转两官,换文资;无官取应,上三人保义郎,余承节郎;无官应举,补修职郎。见今 应取应人依旧推恩,善时系无官应举沈,晦后方第一牓,若是补迪功郎,是与庶姓进士一同,别无宗室恩数。」诏善时特补左修职郎。
九月二十四日,诏:「东京首先远来宗子,实及二十岁,并特补承信郎;未及,令大宗正司支给钱米养赡,候年及日取旨。」时收复河南之地,保平军院宗子东京尊慧之自陈东京尊:疑有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二作:「用魏悼王五世孙慧之等请也。」,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契勘宗室在京日,系分宫院居处,自太祖下燕王院以及诸位凡十有九所。崇宁年间,又置两外敦宗院,拘籍非袒免已下宗室。渡江以来,未及定居,除南班在宫随司居住(位)[外],其余在外宗室随所在州军居住,朝廷又于泉、福州置两外宗正司以处之。依政和重修令,非袒免以下孤遗之人愿往敦宗院居住者,听经本司陈乞前去。今行在除(陆)[睦]亲宅居南班外,其余(诣)[诸]宫院孤遗宗子及女妇,虽依格支破钱米养给,即无拘籍宫院,不免散居民间,出入市井,混杂细民,所为自如,殊无检约。
欲令措置,若未于宗司添置屋宇,且当处分两外或邻
近绍兴府诸处居住,勿令散处行在民间及僧寺处。所有续自京师来者,亦乞依此,庶几收集存养,各得其所。」诏令礼部取会大宗正司祖宗典故,措置申尚书省。
十二月八日,礼部言:「故嗣王仲儡男士周不欲遽远丘坟,欲乞候仲儡出殡了日,止于法安寺歹赞所居住,候至百日,却归本宫。」从之。
十一日,臣僚言:「恭以翼祖皇帝世子孙实在〔保〕州敦宗院,自河朔失守,得过江南者仅十数人。陛下悯其失所,乃诏宗司收系属籍。今有官者止四人,至于注授差遣,未得与两京宗室侔拟。此虽昔时颇有等差,然两京宗室中兴之后,于旧法之外已尝推恩,而保州宗子颠沛远来,亦宜稍加厚于昔时。乞令合赴部之人,权依两京宗室体例注授。」诏:保州宗子令吏部先次注授。
十六日,臣僚言:「比年宗子有官无官人,初缘兵革,避地遐方,无资而不能归;间有因循安土,留滞而不肯归;甚者逐什百之利,为懋迁之计,与商贾皂隶为伍,故多有未隶宗司者。欲召诸路转运司委州县检括,凡宗室寓居与往来者,量给路费,发归所属宗司居之。有所往,则给与假,朝廷增廪稍以养之。庶几人人贵爱,知自别于流俗,以称陛下惇叙之意。」诏检会。
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措置宗室居处,令礼部一就措置申尚书省按此日事前文已有详细内容,此条只是隐括其文,不知何以重复隔越于此。。
十八日按此是十二月十八日,承前「十六日」条。,臣寮言:「仰惟陛下惇叙九族,袒免近属合得生料米麦,西南两司皆有
孤遗钱米。方其出适,则因等第而给嫁资;逮其送终,则〔依〕官品而支赗赠。法令具存,亲睦厚矣。昨因削裁,遂致匮乏。即令近属有若孤遗宗妇,孀居而或无子弟,虽有子弟而未能出官;宗子年未入仕,宗女幼未出嫁。既不支钱米,又缘住罢生料,平日已见贫窭,一或凶变,多是临时假贷。望诏有司将袒免以上宗子宗女妇逐月合得生料(内)米麦等,依旧放行。宗妇有子弟者候到官,宗子年未及者候出官,宗女幼小者候出嫁,方令住支。其余宗妇虽孀居而子弟出官,宗女虽幼小而父兄可恃,宗子已参部,宗女已适人,不得援例。
所有赗赠,乞依嫁资等第给赐。」诏令大宗正司开具申尚书省。
绍兴十年正月五日,臣僚言:「知建州士謜,鱼园切与本州岛添差通判士禡,莫驾切皆系宗室。依条,宗室知、通不得同任。其士禡合行迥避,而迁延在任,无迥避之意。乞将士禡放罢,听归部别注差遣。」从之。
二十九日,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