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即剌为军兵,反重於强盗,请窃盗罪亦第减之,至十千剌为兵。”诏可。
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剌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馀视旧益宽矣。又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资;捕杀者,重其赏。”
先时江、淮捕盗官奏覆,劫盗六人皆凌迟,朝廷以非有司所得专,因诏:“获劫盗,虽情巨蠹,毋得擅凌迟。”凌迟者,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国朝之极法也。
诏京师正旦、四立分至、庚戌、己巳日,毋决大辟。
故事,天庆等五节,有司不奏大辟具狱者十日,天圣初,诏止三日,馀罪一日而已。开封府旧禁刑人,正旦、冬至三日,端午节一日,亦诏罢之。国忌日旧亦禁刑,至是,诏听决杖罪。
容斋洪氏《随笔》曰:“《刑统》载唐太和七年敕:‘准令,国忌日惟禁饮酒举乐,至於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从今以後,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旧唐书》载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儿国忌日於私第科决杖人,故降此诏。盖唐世国忌日休务,正与私忌义等,虽刑狱亦不决断,谓之不合务者此也。今在京百司,唯双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昼漏已数刻,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视古谊为不同。元微之诗云:‘缚遣推囚名御史,狼籍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又可证也。”
嘉五年,判刑部李纟延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二千五百六十,其杀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夫杀妻、杀妻之父母,妻杀夫,凡百四十,故、谋、斗、杀,千有三百,劫、盗九百七十,奸、亡命一百十。夫风俗之薄,无甚於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於盗贼。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而为善欤?愿诏刑部类次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七年,断大辟千六百八十三人。
帝慎恤用刑,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罪,应赎。帝曰:“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他日复得叙官,何可不重其罚!”命特停之,会赦未许叙用,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孙,帝以仲说尝失入人死罪,不予。其重人命如此。
英宗始平二年,断大辟千八百三十二人。
四年十二月(时神宗已即位),令:“应诸州军巡、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者,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五县以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如死二人法,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仍从违制。大县三万户以上,依五县以上州法。提点刑狱司终岁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检察,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神宗熙宁三年,开封府请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斗讼。杖六十已下情轻者。得专决。从之。
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坐受赃论罪。时金州金坑发,仲宣发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法官坐仲宣枉法赃抵死,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恐污辱衣冠耳,其人则无足矜也。”仲宣繇是免杖、黥,止流海外。自是命官无杖、黥者。
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於秀州,遣内侍乘驿追逮。监察御史张戬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行审问。”不从。诏责戬等。又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於越州。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责检校工部尚书、忠正军节使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责复州团练副使。狱半年及决,词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又十馀人,盖王安石以私怨讽御史王子韶诬其过。自後多兴诏狱矣。
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其体大者则下御史台狱,成即开封府、大理寺究治。
三年,编中书条例所请委逐路提点刑狱司,岁於冬夏上旬检举,牒州长吏勿留狱,牒讫奏闻。祖宗故事,每岁冬夏降诏恤刑,帝遵行之,既委各路提点刑狱,自是不复降诏。八月,诏曰:“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也。”於是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已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馀缗。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则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货及过制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自首者除其罪。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後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内外岁增吏禄至百馀万缗,皆取於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