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自建炎三年改钞法,绍兴三年九月又改,十一月又改,今年正月又改,及令所改,凡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发未绝,乃命以资次前後从上并支焉。
六年,赵鼎奏久不变法,建康日纳盐钱甚盛。上曰:“法既可信,自然悠久。” 孝宗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奏:“今日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然年来课入不增,商贾不行者,皆私贩之害也。且以淮东、二浙盐货出入之数言之,论盐额则淮东之数多於两浙五之一,以去岁卖盐所得钱数论之,淮东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论之,两浙反多淮东四之三,盖二浙无非私贩故也。乞委官分路措置。”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总辖权制亭、灶,刻剥本钱,纵亭户私煎盗卖,诏淮、浙场见差总辖并罢。《朝野杂记》曰:“淮、浙盐额最多者,泰州岁产盐一百六十一万石,嘉兴八十一万石,通州七十八万石,庆元三十九万石。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煎盐六盘,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淳熙末,议者谓总辖、甲头权制亭、灶,兜请本钱,恣行刻剥,惧其赴,纵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十日雨,则一场私盐三十六万斤矣。
而又有所谓镬子盐,亭户小火,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两镬,得盐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一季计之,则镬子盐又百馀万斤矣。一场之数已如此,诸路可知。十三年九月己未,遂罢总辖,令亭户自请本钱焉。
宁宗庆元元年二月诏循环盐钞住罢,将增剩钞名改作五支文钞给算,与日前已投在仓通理资次支请。以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增剩两等文钞,据客人称循环钞多有弊。盖自宣和客人先买一钞,更重买一钞,其先钞号为旧钞,而重买谓之新钞。旧钞可以搀支,重买复为旧钞,如此循环,实商贾之利也。乞截日住罢,只用一色增剩钞支请。”於是富商巨贾有顿为贫民者矣。嘉泰四年十二月,诏支客盐并以旧钞七分、新钞三分,以旧钞理资次。
开禧以後,节次有缴纳旧钞换新钞,指挥不一。唐乾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变盐法,刘晏代之,当时举天下盐利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增至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宋朝元,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盐三十馀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
右《中兴四朝食货志》言,绍兴一州盐利过唐时举天下之数,其说固然矣。然考之唐史,则至德盐每斗十钱而已,至第五琦变盐法而十倍其榷,然不过每斗为钱一百一十。而建炎初商人贾钞,计盐六石为一袋,至输钱十八千,继而每袋又增贴纳钱三千,则其时盐价比之第五琦所榷已是三倍有馀,而至德之价则又悬绝矣。盖盐直比唐则愈贵,缗钱比唐则愈轻,所以其数之多如此,要亦未可全归之征利之苛也。
闽、广之盐,自祖宗以来漕司官般官卖,以给司存。建炎,淮、浙之商不通,而闽、广之钞法行。未几,淮、浙之商既通,而闽、广之钞法遂罢。然旧法,闽之上四州曰建、剑、汀、邵,行官卖盐法;闽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产盐法(随税纳盐也)。官卖之法既革,产盐之法亦弊,钞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当时转运、提举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项指挥,下四州且令从旧。及钞法既罢,岁令漕司认钞钱二十万缗纳行在所榷茶务,自後或减或增,卒为二十二万缗(绍兴三年,诏榷免五万贯。
五年,依旧认二十万。十二年,诏添十万,计三十万。二十七年,特减八万,为二十二万)。
上四州用钞法,以私贩多钞额,随即停钞法,仍系官卖。下四州随产纳盐,而州县苛取,每产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纳盐五斤,而胥吏交纳钱数又倍之。嘉定,臣僚奏乞行下,将产二十文以下合纳盐五斤者并行蠲免,从之。二广之盐皆属於漕司,量诸州岁用而给之盐。然广东之俗富,犹可通商,广西之地广漠而瘁,食盐有限,商贾难行。况自东广而出,乘大水而无滩碛,其势甚易;自西广而出,水小多滩碛,其势甚难。是广西之盐不得与广东比伦也。
建炎末鬻钞,未几复止,然官般、客钞亦屡有更革,东、西两漕屡有分合。绍兴八年,诏广西盐岁以十分为率,二分令钦、廉、雷、高、化州官卖,馀八分行钞法。又诏广东盐九分钞法,一分产盐州县出卖。广南土旷民贫,赋入不给,故漕司鬻盐,以其息什四为州用,可以粗给,而民无加赋,若客钞既行,州县必致缺乏。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