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台。谢弼上封事曰:“伏惟皇太后援立明圣,幽居空宫,如有雾露之疾,陛下当何面目以见天下!”),家缨缧绁於圄犴之下(缧,索也。纟曳,系也。囹圄,周狱名也。乡亭之狱曰犴,音五旦反。谓外戚等被诛也)。湮灭连踵,倾继路(踵,迹也。,车辕也。贾谊曰:“前车覆,後车戒。”),而赴蹈不息,ㄡ烂为期,终陵夷大运,沦亡神宝(陵夷犹颓替。神宝,帝位也)。《诗》、《书》所叹,略同一揆。故考列行迹,以为《皇后本纪》。”
魏文帝受禅,尊卞后曰皇太后,称永寿宫。明帝即位,尊太后曰太皇太后。太和四年崩,合葬高陵。
黄初元年,诏曰:“妇人与政,乱之本也。自今以後,群臣不得奏事太后,后族之家不得当辅政之任,又不得横受茅土之爵。以此诏传之後世,若有违背,天下共诛之。”
明帝立,尊郭皇后为皇太后,称永安宫。青龙三年,帝数问甄后死状於太后,由是太后以忧崩。
齐王即位,尊郭皇后为皇太后,称永宁宫。其後值三主幼弱,宰辅统政,与夺大事,皆先咨启於太后而後施行。毋邱俭、锺会等作乱,咸假其命以为辞焉。景元四年崩,葬高平陵西。
景元元年十一月,燕王表贺冬,称臣(帝即燕王宇之子,宇称臣,故以为疑)。诏曰:“古之先王者,或有所不臣,今王宜依此义,表不称臣乎!又当为报答。夫系大宗者,降其私亲,况所系者重邪!若便同之臣妾,朕所未安。其皆依礼典据当务尽其义。”有司议奏,以为“礼莫崇於尊祖,制莫重於王典。陛下绍大宗之重,崇三祖之业。伏惟燕王礼尊属戚,正位蕃服,躬秉虔肃,以先万国。其於王典,阐济大顺,诚宜割以非常之制,奉以不臣之礼。臣等立议以为燕王章表,可听如旧式。中诏所施,宜曰‘皇帝敬问大王侍御’”。议又云“至於制书,国之旧典,朝廷所以辨章於天下者也,宜循法,故曰‘制诏燕王’”。议又曰“凡诏命、制书、奏事、上书、文书,有应称燕王者,皆云‘上’字。其非宗庙助祭之事,不得称王名,奏事、上事及吏人皆不得触王讳,以彰殊礼,加於群后。云上遵王典尊祖之制,俯顺圣旨敬承之心。”
晋何琦议曰:“父母之尊,拟则天地;君亲之道,资敬是同。今承受命运,君临率土,而父以子尸天禄,不敢子天子,以明王者之尊。而子虽以为天子必有尊也。推斯以言,父必臣天位之君,而子自必尊天性之父。”
晋惠帝即位,尊杨皇后为皇太后,后父骏受遗诏辅政。元康元年,贾后不肯以妇道事太后,又欲干预政事,而为太傅骏所抑。乃启帝作诏,诬骏谋反,诛之,夷其族。贾后矫诏使後军将军荀悝送太后於永宁宫。特全太后母高都君庞氏之命,听就太后居。寻复讽群公有司奏曰:“皇太后阴潜奸谋,图危社稷,飞箭系书,要募壮士,同恶相济,自绝於天。鲁侯绝文姜,《春秋》所许,盖奉祖宗,任至公於天下。陛下虽怀无已之情,臣下不敢奉诏。”诏曰:“此大事,更详之。”有司又奏:“宜废皇太后为峻阳庶人。”中书监张华议:“皇太后非得罪於先帝,今党其所亲,为不母於圣世,宜依汉废赵太后为孝成后故事,贬皇太后之号,还称武皇后,居异宫,以全始终之恩。”左仆射荀恺与太子少师下邳王晃等议曰:“皇太后谋危社稷,不可复配先帝,宜贬尊号,废诣金墉城。”於是有司奏:“请从晃等议,废太后为庶人。”诏可。又奏:“杨骏造乱,家属应诛,诏原其妻庞命,以慰太后心。今太皇后废为庶人,宜以庞付廷尉行刑。”诏不许。有司复请,乃从之。庞临刑,太后抱持号叫,截稽颡,上表诣贾后称妾,请全母命。不见省。董养游太学,升堂叹曰:“朝廷建斯堂,将以何为乎!每览国家赦书,谋反大逆皆赦,至於杀祖父母、父母不赦者,以为王法所不容故也。奈何公卿处议,文饰礼典,乃至此乎!天人之理既灭,大乱将作矣。”二年,太后以绝膳而崩,年三十四,在位十五年。永嘉初,追复尊号。
致堂胡氏曰:“按群公有司所奏,张华所议,径以太后图危社稷,不母於圣世。方是时,讨杨骏者,两亲王将殿中兵而出,骏既无逆谋,至是又未尝有一戈指阙,坐受攻讨,蹙迫而死。太后以父之故,射帛於外,以祈免耳。不知何名为图危社稷,不母於圣世乎?及有司再请废后为庶人,诏旨画可,华不复切谏,依阿缄默,阴附虐后,而庸奴其君,不待式乾之事,已当诛殛,不得赦矣。”
先公曰:“贾后杀故杨太后,饥而死之也。武帝身创大业,且智力足以得天下,而无以保妻子,何也?司马氏三世以来,强人之母,以废人之子,夺人之国,宜有斯报矣。彼且以虚罪诬高贵乡公,而实受报於武悼后,且皆是贾氏发之。驾虚罪於高贵乡公者,充也。效实报於杨太后者,南风也。天道昭昭,亦巧於示报矣。”
东晋成帝即位,尊庾皇后为皇太后。群臣奏“天子幼冲,宜依汉和熹皇后故事。”辟让数四,不得巳临朝称万机。后兄中书令亮管诏命,公卿奏事称“皇太后陛下”。及苏峻作逆,京师倾覆,后见逼辱,遂以忧崩,年三十二,在位六年。
哀帝即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