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阳王子,明武帝第十子。年十七遇害。南海王子,罕武帝第十一子。年十七遇害。巴陵王子伦,武帝第十三子。年十六遇害。邵陵王子贞,武帝第十四子。年十五遇害。临贺王子岳,武帝第十六子。年十四遇害。西阳王子,文武帝第十七子。年十四遇害。衡阳王子,峻武帝第十八子。年十四遇害。南康王子琳,武帝第十九子。年十四遇害。湘东王子建,武帝第二十一子。年十三遇害。南郡王子夏,武帝第二十三子。年七岁遇害。巴陵王昭秀,文惠太子第三子。
年十六遇害。桂阳王昭粲,文惠太子第四子。年八岁遇害。已上并为明帝所杀。先是,高帝、武帝为诸王置典签帅,一方之事,悉以委之。每至觐接,辄留心顾问,刺史行事之美恶,系於典签之口,莫不折节推奉,恒虑弗及,於是威行州部,权重藩君。武陵王晔为江州,性烈直不可忤,典签赵渥之曰:“今出郡易刺史。”及见武帝相诬,晔遂免还。南海王子戍琅琊,欲暂游东堂,典签姜秀不许而止,还泣谓母曰:“儿欲移五步亦不得,与囚何异?”秀後辄取子屐伞饮器等供其儿昏,武帝知之,鞭二百,系尚方,然而擅命不改。
邵陵王子贞尝求熊白,厨人答典签不在,不敢与。西阳王子明欲送书参侍读鲍亻巽病,典签吴之不许,曰:“应谘行事。”乃止。言行举动,不得自专,徵衣求食,必须谘访。永明中,巴东王子享杀行事刘寅等,武帝闻之。谓群臣曰:“子享遂反。”戴僧静大言曰:“诸王都自应反,岂惟巴东?”武帝问故,答曰:“夫王无罪,而一时被囚,取一挺藕,一杯浆,皆谘签帅,不在则竟日忍渴。诸州唯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竟陵王子良尝问众曰:“士大夫何意诣签帅?
”参军范答曰:“诣长史以下皆无益,诣签帅使便有倍本之价,不诣谓何!”子良有愧色。及明帝诛异已者,诸王见害,悉典签所杀,竟无一人相抗。孔闻之流涕曰:“齐之衡阳、江夏最有意,而复害之。若不立签帅,故当不至於此。”
按:宋、齐之制,诸王之为刺史者,立长史以佐之,既而复立典签以制之。然大概多以童稚之年膺方面之寄,而主其事者,则皆长史、典签也。宋苍梧王以凶狂遇弑,明帝嗣位,而江州长史邓琬不受命,奉晋安王子勋起兵称帝。会稽长史孔觊、雍州长史孔道存俱不受命,皆奉其王以应晋安。未几兵败,而臣主俱就诛夷,而孝武之子孙歼焉。及齐明帝以支代宗,欲尽除高、武之子孙,而皆以典签杀之。然则长史、典签之设,皆所以祸诸王,而当时之居此职者,皆轻躁倾险之人,或假之以称乱,或卖之以为功,其情虽异,而构祸则同。
童孺无知,骈首横死於锋镝鸩毒之下,至誓“不愿生帝王家”,及乞为奴以纾死而不可得,哀哉!
梁封爵亦如晋、宋之制。诸王皆假金兽符第一至五左,竹使符第一至十左;诸公侯皆假铜兽符、竹使符,第一至第五。名山大泽不以封盐;铁金银铜铁锡及竹园、别都、宫室、园圃,皆不以属国。诸王言曰“令”,境内称之曰“殿下”。公侯封郡县者言曰“教”,境内称之曰“第下”,自第下称皆曰“寡人”。相以下公文上事,皆诣典事。世子主国,其文书表疏,仪式如臣,而不称“臣”;文书下郡官,皆言“告”。诸王公侯国官皆称“臣”,上於天朝,皆称“陪臣”;
有所陈,皆曰“上疏”;其公之曰“言事(梁南平元襄王伟,好学重士,四方游士,当世知名者,莫不毕至。齐世有溪宫,改为华林苑,赐伟为宅,穿筑种植,与宾客游其中。梁世藩邸之盛无过)。”五等诸公位视三公,班次之。开国诸侯位视孤卿、重号将军、光禄大夫,班次之。开国诸伯位视九卿,班次之。开国诸子,位视二千石,班次之。开国诸男位视比二千石,班次之。王国置傅、相(公以下,则台各为选置之,皆掌知百姓事)、郎中令、将军、常侍、典书令、典卫长(伯、子无典卫),典祠以下,自选备上。
诸官多同前代。若王加将军开府,则置长史、司马及记室、掾属、祭酒、主簿、录事官属(张绾字孝卿,自中军宣城王长史迁御史中丞。武帝使宣旨曰:“为国之急,唯在执宪直绳,用人本不限升降。晋、宋代周闵、蔡廓并以侍中为之,卿勿疑是左迁。”时宣城王府资重,故有此旨)。嗣王则唯置郎中令、中尉、常侍、大农。藩王则无常侍,制与後汉同。
长沙宣武王懿,武帝兄。齐时为中书令,为东昏所杀。武帝受禅,追封谥。子业嗣。孝俨 藻,业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