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不过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绍兴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捕盗及职事官皆不在数。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孝宗患之,隆兴元年四月,诏以百员为额。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为百二十员。七年十月,有司请不限员,奏可,时虞丞相当国也。淳熙初,上以官冗,稍严升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见改官不及七十员,而捕盗在焉。周洪道为吏部尚书,七年二月,因请以七十员为额。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员,职事官并引见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换给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与。
十三年三月,又诏职事官改官在八十员岁额之外。自是岁改京官者仅百员,今遂为永制。奏举京官,祖宗时无定数,有其人则举之。太平兴国後,诸州通判亦得举京官。熙宁中,取以为提举常官员数。元中,尝暂复之。至绍圣又罢。淳熙六年九月,上以岁举京官数滥,命给舍、台谏议之。王仲行、傅希吕时兼给事中,乃请六曹、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岁减举员三之一,诸路监司减四之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减三之二,前执政岁减二员,诸州无县者岁止一员。
岁终不除运副,而判官补发者不理为职司。奏可。庆元元年十一月,复诏判官补发副状,理为职司。又诏职司状不得用二纸,用姚察院愈奏也。在京选人,旧无外路监司荐举。渡江後,诏以六部长贰作职司。乾道七年九月,罢之。惟馆学官通理四考,不用举主改官,盖累圣优贤之意。
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已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馀阙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已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归部注。”从之。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後,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 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不曾犯赃与不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州县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职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预十科之目者为之。”
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上言曰:“中兴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有以从军而改秩者,有以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今则朝廷无事,谨惜名器,改秩无他,惟有荐举一路,而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臣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减举法行,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阙,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望付有司条上,以弭奔竞。
”议者以进士登科、门荫子弟,才沾一命,不复参部,多于堂除,有紊铨法。诏禁之。
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请:“凡在官者历任及十考已上,无公私过犯,虽举削不及格,许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滥,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数,立为限隔,举状、年劳,参酌并用。”於是天子以其议下近臣,而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希亮等上议曰:“自一命已上仕於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自达於上,故为之立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若举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见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
今如议臣所请,则有力者惟图见次,无才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馀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酌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叹,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方听受监司、郡守京削之荐。”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之公府则有辞讼比,以类相从,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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