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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则有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比之为言,犹今之例。臣谓今吏部七司亦宜许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於册,永以为例。每半岁则上於尚书省,仍关御史台而详焉。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先是,刘珙为吏部员外郎,有才智善,摘检奸弊。一日,命中庭张幕设案,置令式其中,使选集者得出入纟番阅,与吏辩,吏愕眙不能对。时议翕然称之。孝宗隆兴元年,诏:“选人历十二考已上,无赃私罪,与减举主一员。”用闻人滋之言也。旧举主须员足,乃以其牍上,若举主物故或罢免则不计。故有得荐牍十馀而不克磨勘者。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乾道二年,令科举前一岁,量留司户、薄、尉、职官、教官窠阙,以待黄甲进士。
又诏:“见任在京监当、六部架阁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须实历知县一任,始听关升。通判资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时多以堂除理实历,越次关升,故有斯诏。
先是,有出身人许注教官,理为作县。是岁,诏:“自今有出身,曾任县令,初改官,许注教官,馀并先注知县。”自是改秩者,无不制邑矣。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宜守成法。夫法本无弊,而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於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於因例立法,故谓吏部者,‘例部’也。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已十得八九,有司守之以从事,可以无弊。
而循情废法,相师成风,盖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至於法令繁多,官曹冗滥,盖繇此也。望诏有司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捂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谢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於是诏从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十一月,参知政事龚茂良进《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颁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选,今文臣武臣皆有隐减年甲之弊。”诏禁之。时州郡上阙状稽违,多畀人私摄,乃诏下诸道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监司委属官,以时申发,稽违隐漏者罪之。光宗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其功过而进退之,而有司奉行,浸成文具。群趋而进,一揖而退,是非贤否,一不暇问;甚者循习旧例,才注差遣,更不铨量。伏请自今令长贰从容接谈,稍问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绝不通晓及有过尤者,别与注拟。
”从之。
宁宗庆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中兴以来,数申严其令。今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令作邑。”自後虽宰相子、甲科人,无不宰邑者矣。 ●卷三十九 选举考十二
○辟举
三代以前,天下列国有三卿、五大夫、一十七士。大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国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子、男之大夫一命。其士以下皆不命,皆国君专之。汉初,王、侯国百官皆如汉朝,唯丞相命於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惩吴、楚之乱,杀其制度,罢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职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补。其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
”历代因而不革。
汉初,掾吏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後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自今以後,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於县邑,务授试以职。
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建武二年,卫飒辟大司徒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 安帝元初六年,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五人。 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