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农寺请立劝民种桑法,天下民种桑柘,得增赋。先时,河东等户以桑之多寡为高下,故植桑者少,蚕织益微。至和中,诏罢之。时又立法劝民栽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民以为病。既而诏罢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拘以五。七年,诏从邓润甫之请,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各以三年为任。又诏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各勒甲头、方户同定。诏灾伤路分权罢。司农寺言:“乞下诸路及开封府界,除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外,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言,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及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後必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讼最多,乞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骚扰,诏罢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见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渊奏:“自大明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植。”从之。先是,中书言:“黄河北流,今已淤断,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顷亩必多。深虑权豪横占,及旧地主未归,乞诏河北转运司,候朝廷专差朝臣同司职官同立标识,方许受状,定租给授。”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
右此元丰天下垦田之数,比治平时所增者二十馀万顷。按:前代混一之时,汉元始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馀顷,隋开皇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馀顷,唐天宝时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八千馀顷,其数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虽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蓟,西不得灵、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图,亦半为边障屯戍之地,垦田未必多,未应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则其故何也?按:《治平会计录》谓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顷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又按:《食货志》言天下荒田未垦者多,京襄唐、邓尤甚,至治平、熙宁,相继开垦,然凡百亩之田,起税止四亩,欲增至二十亩,则言者以为民苦赋重,再至转徙,遂不增。以是观之,则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盖田数之在官者,虽劣於前代,而遗利之在民多矣,此仁厚之泽所以度汉唐欤!
二税:熙宁十年见催额五千二百一万一千二十九贯、石、匹、斤、两、领、团、条、角、竿。
夏税一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五贯、匹等: 内银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两钱 三百八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贯 斛斗三百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五石 匹帛二百五十四万一千三百匹 丝绵五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六十一两 杂色(茶盐 蜜 麴 麸 面 椒 黄蜡 黄蘖 甘草 油子 菜子 蓝 纸 苎麻 木 柴 茆铁 地灰 红花 麻皮 鞋 板 瓦)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二斤、两、石、角、筒、秤、张、塌、条、檐、团、束、量、口。
秋税三千五百四万八千三百三十四贯、匹等: 内银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七两 钱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二贯 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一千四百七十二石 匹帛一十三万一千二十三匹 绵五千四百九十五两 草一千六百七十五万四千八百四十四束 杂色(茶 盐 酥 蜜 青盐 麴 油 椒 漆 蜡 枣 苎麻 柿子 木板 瓦 麻皮 柴 炭 蒿 茅 茭 草 蒲席 铁 翎毛 竹 木 芦{废} 鞋)一百九十四万四千三百一斤、两、石、口、根、束、领、茎、条、竿、只、檐、量。
开封府界田一十一万三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