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食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赋,计丁率米是也。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革几尽,尺缣斗粟,无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後或岁凶,亦辄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盖谓此也。
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过十五顷,止於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详见《差役门》)。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又禁寺观得市田。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後收赋,减旧额之半。後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司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时天下生齿日蕃,田野多辟,独京西唐、邓尚多旷土,唐州闲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以卒屯田,或请废为县。嘉中,赵尚宽守唐州,劝课劳来,岁馀,流民自归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馀户,引水溉田或数万顷。诏增秩赐钱,留再任。
宝元中,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
皇中,作宝岐殿於苑中,每岁诏辅臣观刈麦,罕复出郊矣。
皇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
治平中,四百四十馀万顷。
皇、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其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为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矣。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姑著其可见者如此。治平中,废田见於籍者,犹四十八万馀顷。景时,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於亳、寿、蔡、汝四州择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谘蔡州。谘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於民。既而谘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自郭谘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馀顷,而岁入九乃减七十一万八千馀石,盖田赋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岁增赋帛之类,无棣总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总万四千八百四十七。既而或言沧州民以为不便,诏如旧。嘉时,复诏均定,命三司使包拯与吕居简、吴中复总之,继以命张、吕公弼,乃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本在遣中,独以为不可均。已而复罢,才均数郡田而已。
天圣时,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请除之。”诏可。自是州县有言税之无名若苛细者,所蠲甚众。
自唐以来,民计日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所谓“杂变之赋”也,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明道中,因诏三司,“沿纳”物以类并合。於是三司请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凡岁赋,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皇中比景德之数,增四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皇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减者,又不在此,盖不可悉数云。
神宗熙宁元年,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县,如有客户不过一二年,便为旧户纠决,与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窜,田土多荒,乞仍旧法五年内无差科。”从之。
初,赵尚宽、高赋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无旷土。至是,转运司以土辟税百亩增至二十亩。御史翟恩言,恐再致转徙,宜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诏从之。
唐、邓、襄、汝州,自治平以後,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乃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元元年罢之,大观三年复元丰法,俄又罢之。
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事。应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旱、堤堰、沟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
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