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圭之绅带之,不可无中必,明矣。俟明堂服大圭,宜依镇圭所约之组,令可系。”从之。
四年,诏三省印银销金涂,给事中印为门下外省之印,舍人印为中书外省之印。
六年,别铸“礼部贡举之印”。旧制:贡院有印。院废,印亦随毁。礼部遇锁试,则牒印废事故也。又诏臣僚所授印,亡殁并赐随葬。
八年五月,作受命宝,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宝”为文。
哲宗元元年,诏:“天圣中,章献明肃皇后用玉宝,方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龙钮。今太皇太后权同处分军国事,宜依章献明肃皇后故事。”又诏:“太皇太后玉宝,以“太皇太后之宝”为文;皇太后金宝,以“皇太后宝”为文。
元符元年五月,得传国宝,御殿受之。
绍圣三年,咸阳县民段义地得古玉印,光照满室。四年十二月,上之,诏礼部、御史台以下参验。五年三月、翰林承旨蔡京及讲义玉玺官十三员奏:“按所献玉玺,色绿如蓝,温润而泽,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寿永昌”。其背螭钮五盘,钮有小窍,用以贯组。又得玉螭首一,白如膏,亦温润,其背亦螭钮五盘,钮亦有贯组小窍,其面无文,与玺大小相合。篆文工作,皆非近世所为。臣等以历代正史考之,玺之文曰‘皇帝寿昌’者,晋玺也;曰‘受命於天’者,後魏玺也;‘有德者昌’,唐玺也:‘惟德允昌’,石晋玺也;则‘既寿永昌’者,秦玺可知。今得玺於咸阳,其玉乃蓝田之色,其篆与李斯小篆体合。饰以龙凤鸟鱼,乃虫书鸟迹之法,於今所传古书,莫可比拟,非汉以後所作明矣。今陛下嗣守祖宗大宝,而神宝自出,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寿永昌’,则天之所畀,乌可忽哉?汉、晋以来,得宝鼎瑞物,犹告庙改元,肆眚上寿,况传国之器乎?其受宝法物礼仪,乞下所属施行。”诏礼部、太常寺考按故事详定以闻。至四月,礼官言:“五月朔,故事当大朝会,宜就行受宝之礼。依上尊号宝册仪,有司豫制受宝法物,并宝进入。俟降出,权於宝堂安奉。前三日,差官奏告天地、宗庙、社稷。前一日,帝齐於内殿。翼日,帝服通天冠,御大庆殿,降坐受宝。群臣上寿称贺。”
徽宗崇宁五年,作镇国宝。
时有以玉印献者。印方寸,以龟为钮,工作精巧,文曰“承天福延万亿永无极。”受宝记言有以古篆进者谓是也。帝因次其文,仿李斯虫鱼篆作宝文。其方四寸有奇,螭钮,方盘,上圆下方,名为镇国宝。
大观元年,制八宝。
时得玉工,用元丰中玉琢天子、皇帝六玺,叠篆。绍圣。得汉传国玺,无检,螭又不缺、疑其一角缺者,乃检也。有《检传》,考验甚详,传於世。帝於是取其文而黜其玺不用,因作自受命宝,其方四寸有奇,文皆琢以白玉,篆以虫鱼,帝自为之记。镇国、受命二宝,合天子、皇帝六玺,是为八宝。於是下诏曰:“自昔皆有尚符玺官。今虽隶门下後省,遇亲祠,则临时具员,讫事复罢。八宝既备,宜重典司之职。可令尚书省置官,如古之制。”又诏:“永惟受命之符,当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旧,六玺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备。自天申命,地不爱宝,获全玉於异域,得妙工於编氓,八宝既成,无前比,殆天所授,非人能为,可以来年元日,御大庆殿恭受八宝。”尚书省言:“请置符宝郎四员,隶门下省,二员以中人充,掌宝於禁中。按唐八宝,车驾临幸,则符宝郎奉宝以从,大朝会,则捧宝以进。今镇国宝、受命宝非常用之器,欲临幸则从六宝,朝会则陈八宝,皆夕纳。内符宝郎捧宝出以授外符宝郎,外符宝郎从宝行於禁卫之内,朝则分进於御座之前。镇国宝、受命宝不常用,唯封禅则用之。皇帝之宝,答邻国之书则用之;皇帝行宝,降御札则用之;皇帝信宝,赐邻国书及物则用之;天子之宝,答外夷国书则用之;天子行宝,封册则用之;天子信宝,举大兵则用之。应合用宝,外符宝郎具奏,请内符宝郎御前请宝、印讫,付外符宝郎承受。”从之。二年,诏受命宝字之上,添“镇国”二字。三年八月,名八宝:一,镇国神宝;二,受命之宝。诏:古为六玺,至唐始名曰宝,增数至八。今天下承平百五十年,其制尚阙,绍圣中,得秦李斯所作制度,虽工,乃蓝田青玉。又镇国宝未有所稽,今宝成祗受,典礼始克大备,实邦家之庆。镇国、受命二宝,宝而不用,藏置内府,人未知制作之因,可宣付有司。
政和二年,得元圭,御大庆殿受圭。
宦者谭稹献元圭。其制,两旁刻十二山,若古山尊,上锐下方。上有雷雨之文,下无琢饰,外黑内赤,中一小好,可容指,其长尺有二寸。诏付廷议。议官以为周王执镇圭,缘以四镇之山,其中有好,为受组之地,其长尺有二寸,周人仿古为之,而王执以镇四方也。帝乃以是岁冬御大庆殿受圭焉。
六年,诏:“御宝自祖宗朝行用,今百五十馀年,角元刂篆暗,几不可验,恐无以示信天下。旧有祖宗所藏御前金宝,宜自冬祀大礼毕行用,而降新旧二宝印文,付外照验,且以布告中外。”
七年,制定命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