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崑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驻阿里港,移台湾县新港司巡检驻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诸罗县为嘉义县。
又改建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城于埤头街,移下淡水巡检驻旧城,移阿里港县丞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辖;移原设巡检驻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为罗汉门巡检,改新庄巡检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兴隆里巡检驻枋寮。
光绪元年,于福建台湾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兰三县隶之;各设知县、典史等官。又于台湾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并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为彰化县南投社巡检,裁彰化县艋舺县丞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
台湾调补
·台湾各员题补
乾隆十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内地调补;既应核其年力,又须察其办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满始准调补,恐合例者未即胜任、胜任者又难合例;于海外要区,鲜有裨益。嗣后内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属各官无论阅俸年限,仍照旧例遴选题补。
嘉庆十六年奏准:台俸期满人员,奏明如有内地应升缺出,即与内地应升人员分缺间用;并添设噶玛兰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湾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军机处请旨简用。其余各缺,俱令该督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府知府一缺,如闽、浙两省知府中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中之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拣选,奏请升补。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府琅■〈王乔〉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作为调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曰淡水县;又裁汰淡水厅同知,于竹堑地方改设新竹县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改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俱作为调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
·台湾调补
康熙三十三年题准: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题准:凡调往台湾各官,道员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该督、抚于本省内地属官内遴选贤能之人,乘冬月北风之时到台,与旧员协办;至半年之后,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协办之时,一体算俸。其调往官员内,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题参外,其余官员均于期满调回内地之日,该督、抚查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事、地方宁谧,道、府由该督、抚给咨送部引见,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均留于本省,遇有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经历、县丞以下佐杂微员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毋庸协办。俟到任三年,如果称职,出具考语,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抚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即豫行拣选内地人员调往,令俸满之人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
乾隆五年议准:台湾各官既从内地拣选,则内地员缺又需人署理;该督、抚酌量需人之时,即奏闻请旨拣发,以备台疆、内地两处调补委署之用。
七年议准:台湾调回官员如一时无应升之缺,令该督、抚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至调往所遗内地等缺,咨部别行铨选。
又议准:知府督催钱粮,较承追经征钱粮之州、县责任稍轻;嗣后台湾府知府员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人,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于题覆本内声明请旨。其台湾知县员缺,仍令该督、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