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陕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甘肃按察使一人、司狱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云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贵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一切刑名均归管理;设司狱一人,作为按察司司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员
直隶,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热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关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库大使一人、霸昌道关大使一人;奉天,驿巡道、奉锦山海道、东边道各一人;东边道库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东,济东泰武临道、登莱青道、兖沂曹济道、督粮道、运河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山西,冀宁道、雁平道、归绥道、河东道各一人;河东道库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陕汝道、河北道、粮盐道、开归陈许兼理河务道各一人。江苏,苏松太道、常镇通海道、淮扬海道、徐州道、盐法道、苏松粮道、江安粮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凤颖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广饶九南道、赣南吉宁道、督粮兼巡南抚建道、盐法兼巡瑞袁临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福建,粮储兼巡福宁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各一人。台湾,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台湾盐道库大使一人、司狱一人。浙江,督粮道、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各一人。湖北,督粮道、汉黄德道、安襄郧荆道、荆宜施道、盐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湖南,粮储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盐法兼分巡长宝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陕西,潼商道、陕安道、延榆绥道、督粮兼分守西干鄜道、盐法兼分巡凤邠道各一人;粮道仓大使一人。甘肃,甘凉道、兰州道、盐法兼分巡平庆泾固化道、巩秦阶道、西宁道、安肃道、盐法兼分巡宁夏道各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各一人;道库大使三人,兼按司狱一人。四川,川东道、川北道、川南永宁道、建昌道、成绵龙茂道、盐茶道各一人;盐茶道库大使一人。广东,肇罗道、惠潮嘉道、南韶连道、高廉钦道、雷琼道、督粮道各一人;高廉、雷琼道库大使各一人。广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顺道、盐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顺道各一人。云南,盐法道、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粮储道、临安开广道各一人;盐法、临安道库大使各一人。贵州,贵西道、贵东道、粮储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兴泉道加巡海道衔,移扎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兴泉永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均加兵备衔。
五十三年谕:『凡遇有补放台湾道员者,俱着加按察使衔,俾得自行奏事』。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道设司狱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