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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皖政辑要-清-冯煦-第220页

务及普及教育课程,择其简要,以专门教育为常课,以普及教育为附课,庶由浅入深,预储地方有用之材,而收学堂内政之效。
  学堂定例十条
  第一条本学堂督办以狼山总镇兼充,总办以狼中游击兼充,监督以狼中守备兼充。教练官二员,另行资请。
  第二条本学堂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兼管堂中银钱出入,并经管一切器用。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堂勇四名及厨役膳夫,概由各营派雇。
  第三条学生应备之具,约举如左:青呢军衣各一套、青呢西帽各一顶、青布操靴各一双、皮带各一根、笔砚各一套、课本各三册,以上各物均由学堂备给。
  第四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入堂学习,须由该营官弁出具切实印结保送。学生未毕业以前如因事革退,或托故告退者,均按时日向原保官弁追缴该兵在营饷项,以作在堂等费,决不宽纵。
  第五条学生格式以深知文字者为上等,报明三代居址、箕斗年岁,限二十岁起,至三十五岁止。身材限工部尺四尺八寸以上,五官齐整,言语清楚,体质强壮,无残废暗疾者,始可充选。
  第六条学生必情性和平、朴实耐劳者始可充选。
  第七条曾犯案被刑责者,曾充兵役革退者,有逾分之债负者,吸嗜洋烟或嗜酒滋事者,均不准入堂。
  第八条学生入堂学习,以六个月为限,非限满不得无故告退。
  第九条学生毕业出堂,均须当义务差三年,不得无故告退。
  第十条各营警察弁兵,非由本学堂出身者,不能滥补学生毕业。应由总办申送督办,当堂考试,分为三等,量予录用。一等者,请以外委存纪。二等者,请以额外存记。如实能教练、精明、勤慎、从公者,分别详请委署拔补,以示鼓励。
  教授学课四条
  第一条本学堂之学课,上堂听讲、入场操练,各有一定时刻。列表如左。
  授课自修各时间表
  操术春分前五至八句钟,秋分后六至九句种法律春分前三至五句钟,秋分后二至四句种警课春分前十至二句钟,秋分后十一至一句种自习以授课余时,在自修所温习
  第二条本学堂警课、操术均分两期教授,每班以前三个月为第一学期,以后三个月为第二学期。兹将两学期之警务操术各课目列表如左。
  警务操术课目表
  警务课目操术课目警察之总规各个教练警察之泛论小队教练警察之大意中队教练行政警察之要旨大队教练司法警察之要领持枪教练通常警察之法规联队教练续表
  保安警察旅团教练非常警察行进及停止教练山林警察之要章射击冲锋教练清查户口之要章散兵线之运动消防警察之要目纵队及横队之运动警察应办外务应变之规则柔软体操巡逻查察及站岗之规则器械体操官弁巡长巡士之职守应用体操法律摘要步兵战斗教练纪律及训政战争教练违警罪目之规则捧军旗法及敬礼式
  第三条本学堂学生课程,按日列入分数各表,五日一综计,十日一综核,如有因事请假出外及因事记减,分数不足者,令其于课余时练习,一律补足。
  第四条本学堂拟俟各学生稍有进步,每逢星期六、日,由监督教习研究问题,将警务随时随地应兴应革之事,许诸生各具说帖,直抒意见,不必限于阶级有所缄默。由监督教习汇呈督办,择善施行。其意见宏通,条陈可采者,分别酌予奖励。
  学堂规则十一条
  第一条学生贤否不齐,趋向因之各异。近日学堂习气,往往妄结团体,谬诩自由。遇事辄敢暴动,甚至结盟拜会,妄立各党名目,稍不加察,而良法美意因之转滋流弊。本学堂当兹创办,凡在事总办、监督、教习随时严加查察,务将前项弊端一律禁绝。
  第二条本学堂学生逢万寿节日、孔圣诞日、清明节、午节、秋节、冬至节,各放假一日,暑假临时酌定,年节自十二月十五日起,至翌年正月十六日开学,每逢星期日休息一日。
  第三条学生非遇假期、星期,不准捏故请假。即假期出堂,不准三五成群及妄谈是非。如有在外滋闹及败坏名誉等事,小则记过,或减分数,大则即行革退。
  第四条学生或有懒惰及上课下操逾时者,记过一次,凡连记三过者,作为大过一次,连记三大过者,革退。
  第五条学生不听教习训诲,托词辩论者,记过一次。
  第六条学生上堂下操,须着操服。靴帽一律整齐,礼貌务宜严肃,不准嬉笑懈玩,违者记过一次。
  第七条学生上堂时不准咳嗽吐痰,均须按照堂内所列号数依次就位。
  第八条堂上讲课时与不讲课时,不准吸烟、喝茶、随便交头接耳。放课时不得拥挤喧哗。
  第九条学生在堂与在街道,如逢大宪及应管职员,均宜立正注目,同班相遇亦互相谦让。
  第十条学生会食及闲谈时,均须肃静,不准嬉戏喧闹及毁坏衣服器具。
  第十一条学生理宜整洁,堂中备给衣服靴帽,不得污秽作践。
  在堂职务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