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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皖政辑要-清-冯煦-第221页

>  第一条总办一员,主持堂中一切事务,随时到堂。
  第二条监督一员,常川来堂,监视一切功课,纠察学生贤否勤惰,并考察堂中应兴应革等事,随时禀商总办酌夺。如学生患病,由学目禀明监督,延医诊治。
  第三条教习二员,主持学生课程、操术,悉习教练。
  第四条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经管一切器用,并兼理银钱出入,核实报销。
  第五条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凡有拜会总办、监督、教习者,由号房引至接待室,持帖通报,并随时伺应。来会学生诸人,先将姓名问明,引至会接所,然后传知。
  第六条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每日两次,务宜洁净。
  第七条堂勇四名,常川驻堂,以资护卫。
  第八条学堂膳夫,以洁治饮食、爱惜器物为务。夜间灶口不准堆积柴薪,每日膳餐时刻,稀饭六点钟,中餐十一点,晚餐五点。
  第九条学生每日六点钟起,晚九点钟寝,寝后一律息灯。
  第十条堂中慎防火险,膳夫尤宜格外注意,在堂诸人亦宜时常留心。凡吸烟余灰,以及火柴灯油,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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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八十二审断一
  督 审 局省城按察使署设立督审局,由司派员督率办理。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按察使朱寿镛详抚院文称:查直隶、江苏、河南、福建等省臬司衙门均设有督审局,札委专员驻局,遇有招解案件,核其情节较重犯供参差,或因谳局复讯解司供仍翻异,皆发督审局另审,以免刑逼成招之弊。皖省各属审解命盗并各项杂案到省,如因案情未协及犯人翻供,不论案情轻重,向章均发谳局复审。而解到人犯率发司、府、县各监收禁,一经老犯教供,即多狡避,往往有谳局审正解司辄翻,司讯画供解院复翻,司中无从另审,不得不仍发谳局。甚至有发回即认,解勘即翻,积弊相沿,殊非慎重庶狱之道。查司署头门内东偏有院落一处,堪为设立督审局之用,现已饬匠修葺。拟派委熟悉例案、长于听断之员常川驻局。另建新羁一所,遇有各属招解案件到省,即饬局员当日提讯,收入新羁,由司复讯,解院提勘发回,再将该犯分发司、府、县各监,听候发落。此外,倘有情节重大并谳局解审翻供之案,即饬督审局委员另审,由司随时勘转,不致往返稽延,案件亦可速结。内所需薪水及杂用等项,每月共银一百六十两,请准予按月在藩署具领,以资应用。经巡抚冯煦批准,即于是月开办。据司卷。
  按月局用数目表
  名目银数单位一两合计单位一两审案官每员支薪水银4080稽核官每员支薪水银3030书吏每名给工食银48差役每名给工食银312杂役每名给工食银36纸张、油烛、茶水、薪炭等项共支银2424统计160
  发 审 局
  安庆府署设发审局,由府督饬委员审理。
  同治三年,署按察使何璟详院文称:皖省自军兴以来,一切命盗案件,皆由各州县援照新章自行办理,重则正法,轻则责释,并不逐案通详、招解、审勘,亦不咨部核复。以一州县而掌生杀之权,非慎重民命之道。治乱重刑,一时权宜之计。今省城克复,瞬届三年,全省已就肃清。虽各处招审人犯一时尚难解省,而各府州所送招册一切例案,均应援引得当,以免部诘。臬司职掌刑名,责无旁贷,凡遇委审及各属详报案件,无不细核情节,妥为办理。乃州县官吏不谙律例者多,一经驳诘,登复为难。因思首府衙门向设发审局,遇有发审及提省之案,由该府督同委员研讯,明确引定例案,详司复审转详。今若仍旧设局,不但委审之案得以详慎审办,即招审各案有引例不当之处,亦可就近查议,以免往返驳诘,徒烦案牍。当谕令安庆府知府陈浚议定章程禀复,由司详奉两院批准,即于是年五月开办。据府卷。
  职掌
  正委三员,副委三员,帮审九员,其在正副委及帮审上行走并在局学习各员,均无定额。
  同治三年,安庆府知府陈浚禀请臬司札委州县正印官二员随同审案,并报明延请幕友、添派书役。九年,知府刘传祺禀请选派正副委员各二员,常川至局,随同审理,使有责成。其在局学习之员,有愿随同阅历者,悉听其便。
  光绪十二年,知府联元具禀,局中发审案件向系指案派审,现在案件日增,审限綦严,亟应添委入局,筹增经费,方足以资振作。查向章,正副委员有薪水者各二员,其余各员不给薪水,亦无定数。兹详加酌核,拟请嗣后添派正副委员各一员入局,按各巡道所辖之境,派分三股,承审案件。另于诚实勤谨者选派九员入局,亦按三股派定,量予薪水,随同正副委员审理。均奉院司批准。
  二十三年,按察使赵尔巽札发续拟章程内载:嗣后遇有正副办缺出,设局中并无胜任之员,不妨另行拣员接充。其前曾在局充当正副办,嗣得差缺,事竣复行入局,及历署繁缺州县卸篆回省奉委到局各员,如人实干练,精于听断,宜督令在帮审上行走,不给薪水,俟正副办及帮审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