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王肃曰:「所适尊卑同,反服旧君。」
晋武帝泰始中,尚书令史恂本文姓阙等是故少府鲍融故吏,假诣丧所行服,散骑常侍何遵驳以为:「礼云『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则之天子亦不反服矣。恂等已登天朝,反服旧主,典礼相违。」荀顗表云:「礼,臣为君斩缞三年,与子为父同。以进登天朝,绝无旧君之心,废反服之礼,非所以敦风崇教。今使仕者反服旧君,于义为弘。」诏曰:「可重下礼官评考。」尚书吴奋议以为皆不应服。尚书何桢议以为:「礼为贵臣贵妾缌服三月。夫贵之施贱,犹论恩纪以制服,况尝为臣吏,礼遇恩纪,优劣不同,焉可同之一例。今以为辟举正职之吏,宜依古为旧君服,不论违适之异,皆齐缞三月。其余郡吏,闻丧尽哀而已。」衡阳内史曾瑰议以为:「古者失地之君,托身造次,感一时之惠,犹齐缞以为报;尝为臣吏,礼待优备,故依礼托情而弘教训矣。」国子祭酒孔愉议:「应从弟子服师之制。昔夫子既丧,门人若丧父而无服,吊服加麻。今纵不能尔,自宜三月,加以环绖。未闻深衣之制。白帢布衣是今之吉服。君吊其臣犹锡缞,况临故君而可夺情服乎!」范汪议:「当今刺史郡守幕府,事任皆重,与古诸侯不异也。按汉魏名臣为州郡吏者,虽违适不同,多为旧君齐缞三月。」范宁议云:「吊服加麻,轻末之服。臣为君服斩缞,旧君齐缞三月,此古今所以得异。宁谓臣有贵贱,礼有降杀。州郡纲纪,察举辟命之吏,闻旧君丧,应即奔赴。在官之人,亦宜弃职而去。虽不皆与礼合,称情立文也。或曰:『州郡守牧丧,官吏为之齐缞以终葬,故服旧君缌麻,所以为轻重之杀也。』臣为君服斩,三代之达礼。秦罢侯置守,虽不继位,皆有吏臣,不得准古诸侯也?」
虞道恭问曰:「旧君齐缞三月。今见为人吏,旧君丧,今同在此,未知礼犹得服不?」徐邈答曰:「若更仕一君,便绝前君,足下疑于今为人吏是也。吾谓仕者岂以后绝前邪?正使仕于此君之朝,而追前君,亦何不可,况为前君服旧君之服也。」
周制,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服齐缞三月,大夫不敢降其祖也。马融曰:「尊祖故不降也。」陈铨曰:「大夫不敢降其曾祖为众者,如众人也。」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服齐缞三月者,不敢降其祖也。郑玄曰:「言嫁于大夫,明虽尊犹不敢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着不降,明有所降也。」马融曰:「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服。嫁者,嫁为大夫妻也。成人谓十五已上许嫁未行者也。以祖名曾,明妇人虽为天王后,不降其祖宗也。」
通典卷第九十一 礼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礼十三
五服年月降杀之四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不为殇议附 大功成人九月 为众子妇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不为殇议附
周制,丧服:「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大功小功皆谓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缞之殇中亦从上,此主谓大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又曰:「齐缞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齐缞大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五服之中,亲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卢植云:「女年十五笄。」郑玄曰:「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公羊传云:「许嫁则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丧服之。」
齐鲁战于郎,鲁哀公十一年,齐师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边界小城曰保。叹曰:「君子不能为谋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童汪踦往,皆死焉。鲁人欲勿殇童汪踦,问于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不亦可乎。」
凡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妻不殇夫。
汉戴德云:「七岁以下至生三月,殇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于园。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耳。」吴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殇,有服,未满八岁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岁十二月死,此为七岁,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岁耳。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岁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问曰:「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于何处?有位无?」答曰:「哭之无位。礼,葬下殇于园中,则无服之殇亦于园也。其哭之就园也。」
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