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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佚名-第139页

号对照(以今存书判之作者为限)
一、有名可查者
①胡颖,字叔献,号石壁。
②蔡杭,字仲节,号久轩。
③翁甫,字景山,号浩堂。
④吴势卿,字安道,号雨岩。
⑤刘克庄,字潜夫,号后村。
⑥范应铃,字旗叟,号西堂。
⑦吴革,号恕斋。
⑧方岳,字巨山,号秋崖。
⑨宋慈,字惠父,号自牧。
⑩真德秀,字希元,号西山。
马光祖,字华父,号裕斋。
王遂,字去非,号实斋。
姚珤,字贵叔,号立斋。
李昴英,字俊明,号文溪。
叶武之,字成之(诚之?),号息庵。
赵汝腾,字茂实,号庸斋。
王伯大,字幼学,号留耕。
史弥坚,字固叔,号沧洲。
方大琮,字德润,号铁庵。
二、无名可查或名字未能断定者
①叶岩峯。
②人境。
③天水。
④韩竹坡。
⑤韩似斋。
⑥叶提刑(提刑乃提典刑狱官简称)。
⑦叶宪(疑卽叶提刑)。
⑧莆阳。
⑨星渚。
⑩陈漕增(转运使陈增?)。
巴陵赵宰。
关宰瑨(知县关瑨?)。
叶县宰。
彭仓方(提举常平彭方?)。
刘寺丞。
包宰。
赵知县。
许宰。
潘司理。
邓运管。
三、署官名或地名者
①建阳佐官。
②建佥。
③建仓。
④通城宰。
⑤主簿。
⑥司法。
⑦刑提干。
⑧佥厅。
⑨婺州。
⑩建倅。
附録二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北图藏元刻本)
危教授论熊祥停盗
危教授被盗,论盗者数人。续据尉司解到陈九自供为盗是实,又供系是熊祥教令为盗。饶细乙、舒九两名亦供熊祥寻常实是停盗,累尝使人为盗。当厅审问,与尉司所供无异。又各人称尉司都不曾拷打,危教授亦不曾计嘱。及追到熊祥,再唤人供对,都与前所供全然相反,并称系是弓手黄友、徐亮在龙舟院打缚,又系危官人自行打勘。本县照得陈九为盗,饶细乙、舒九供熊祥停盗,若非受打受赂,岂肯到官自行供通。及唤上医人验陈九被打痕损,果是曾经用椎打伤踝骨,并夹损手指分明。停人为盗与执人为盗,利害非轻。陈九伤损病患,且押下本保着家知管。饶细乙、舒九本无罪犯,特以所供前后不同,三名并押下本保着家知管。熊祥虽未知停藏着实,然前后词诉不一,必是乡里豪横,徐亮、黄友輙将
陈九等殴打,并寄收对,引追龙舟院僧行供对,并牒催未获人,陈百乙放。
昨据危教授陈论被盗始末,本县以寄居之家寓居村落,为盗所扰,不容坐视,遂牒官根捉,未获间,又偶出捕蝗,亲至危教授之家,见其所说被盗踪迹,因及邻人有熊祥者,平日豪横,又与之互争山地,意为盗之人乃熊祥教使。本县又严切行下尉司根捉。续据危教授指名陈论之人三名,陈九等自出官辨析,本县遂将三名押下尉司,根捉正贼。本县所以厚于寄居,严于驭盗,可谓至矣!寻据尉司解到所押下三名具申供通因依,当厅审问,三名者历历通吐,畧无隐讳。问之以尉司曾有棰楚,则曰无,问之以危教授曾有计嘱,则又曰无。陈九亲为盗者也,饶细乙、舒九不曾为盗,而言熊祥停盗者也,既无棰楚,又无计嘱,何苦历历通吐如此,所以不能使人无疑也。再押下尉司审实,未几而熊祥出官陈词,遂就尉司取上所押下三名供对,尉司自合卽时申解,郄执留所押下人,反申县乞押下熊祥,就尉司根究。尉司,捕盗官,而承勘乃属于县道,岂有反押词人下尉司之理?此又所以不能使人无疑也。及本县再传人追尉司承行人监解所押下三名,方始解到,及三人到县,而所供尽与前日不同。又见陈九者羸瘐将死,令医人看验,则十指皆被夹损,脚躁亦被椎损。问三人前日所以吐供之由,则曰危四官人并弓手徐亮、黄友绷缚棰打,不胜其苦,便自诬服,非其本情也。观陈九之痕损,则棰楚之下,亦何求而不得耶!此又所以使人不能无疑也。又据熊祥供,
危教授因强夺其山地不得,遂欲以停盗之罪加之。此邦之人以产业与人正行交易,及其起意诬赖,则是持出抵当,非正行交易也。立契交关领钱,管业经来年岁,岂得无故谓之抵当?陈如圭先以山卖与熊祥,今又将卖与危教授,乃陈词于县,以为抵当,以此观之,则危教授委是与熊祥有争山之隙也。夫无所争而论人以停盗,犹可言也;有所争而以停盗之罪加人,此又甚使人不能无疑也。危教授之所恃以论熊祥者,但有三人可以为证,今三人皆已变其前说,则官司何以见其果为停盗乎?危教授必欲徧走诸司,置熊祥囹圄以重困之,张官置吏,亦止得据情按法,平理曲直,又岂敢以罪状未明之人,置之囹圄,以快寄居之意乎!大抵此间之俗,凡居乡者必须杂用霸道,以陵驾乡闾,然后有以自立。虽士大夫未免为习俗所移,但县道固难助人为霸道者也。熊祥停藏未明,押下本保知管,牒尉司追捉正贼,其陈九及饶细乙两名到日唤上。黄友、徐亮輙将陈九殴打,各先勘杖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