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不可!不可!大不可!
薨逝之后不许悔亲
蔡久轩
寸帛为亲,而况双缣之多乎!结姻于徐侍郎进用之时,背盟于徐侍郎薨逝之后,揆之公议,毋乃不可乎?若曰四年不相问,则徐侍郎之戚方新,又安可促姻乎?牒州照已行催与结絶,申。
嫂嫁小叔入状
胡石壁
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李孝德乃其小叔,岂得以制其命?纵使以其背兄而嫉恶之,则当其改嫁李从龙之时,便合声其罪,陈之有司,如此则其名正而其言顺矣。今阿区既久为李从龙之是适,则是阿区已为李从龙之妻,非复李孝标之妻,是不为李孝德之嫂矣。李从龙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与焉?
况阿区之适梁肃也,主婚者叔翁李伯侃,送嫁者族叔李孝绩,初非钻穴隙相窥,踰墙相从者比。李孝德其又何辞以兴讼乎?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以称雄于乡里,异时破家荡产,殒命伤生,皆因于此。若不勘断,何以息争?李孝德杖一百,余人并放。
女已受定而复雇当责还其夫
翁浩堂
此事当职元断未免踈略,缘不曾引上姜一娘供责。今据姜一娘所供,康宅曾将此女转嫁吴亚二家,得钱矣。今见阿吴论取,却作徐贡元名担庇。姜百三卖已受定之女,固为有罪,其计出于贫困无聊,今形状累然若此,安得有钱可监?迁延日久,使人父子、夫妻散离而不得合,亦仁人君子所宜动心也。昔荆国王文公捐钱九十万买妾,闻其夫因运米失舟,卖妻以偿,亟呼还之,使为夫妇,此岂非吾党所当共慕。徐贡元方有志科第,闻此宜为之动心矣。引示干人取状,仍先责姜一娘还其夫成婚,如法。
妻以夫家贫而仳离
刘后村
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嗟乎!
丘教授寿禄不永,万里客死,岂非此等事有以累其阴欤?惜乎当时有司观望颜情,莫有以义理劝谕丘教授者,前任知县不得不任其责矣。虽然,匹夫不可夺志,黄桂若真有伉俪之谊,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今观手写离书,却翻悔于七年之后,亦已踈矣。黄桂不曾犯义絶,既夺其妻,又并其所生女子夺归丘氏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丘贡士宜鉴乃兄覆辙,做些好事,以助前程。如黄桂者夫妇可以复合,宜以丘氏还之。昔人教诏其女云:无以贫故,事人不谨。丘教授读书虽多,此二语所未讲也。如夫妇不可复合,亦既悯念黄桂贫乏,资助钱物,使之别娶。所生长女元纳刘县尉聘财,未审是何人交受,元承监两下评议定。两日。
〔一〕无以贫故“以”,明本作“因”。
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
刘后村
谢迪离不肯招认定亲帖子,但引上全行书铺辨验,见得上件帖子系谢迪男必洪亲笔书写,谢迪初词亦云勉写回帖。今乃并与回帖隐讳不认,是何胸中扰扰,前后不相照应如此。在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輙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
女追归前夫。定亲帖子虽非婚书,岂非私约乎?律文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然则受缣一疋,岂非聘财乎?况定帖之内,开载奁匣数目,明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宅宣教议亲,详悉明白,又非其它草帖之比。官司未欲以文法相绳,仰谢迪父子更自推详法意,从长较议,不可待官司以柱后惠文从事,悔之无及。两争人并押下评议,来日呈。
再判:字踪不可得而掩,尚谓之假帖,可乎?婚男嫁女,非小事也,何不详审于议亲之初?既回定帖,却行翻悔,合与不合成婚,由法不由知县,更自推详元判,从长较议元承,并劝刘颖母子,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只宜两下对定而已。今晚更无定论,不免追人寄收。
再判:和对之事,岂无乡曲亲戚可以调护,知县非和对公事之人,照已判监索缣帖,一日呈。
再判:定帖分明,条法分明,更不从长评议,又不赍出缣帖,必要讯荆下狱而后已,何也?再今晚。
再判:公事到官,有理与法,形势何预焉?谢迪广求书札,又托人来干恳,谓之倚恃形势亦可。既回定帖与人,又自翻悔,若据条法,止得还亲,再今晚别有施行。
再判:在法:诸背先约,与他人为婚,追归前夫。已嫁尚追,况末嫁乎?刘颖若无絶意,谢迪只得践盟,不然,争讼未有已也。仰更详法制,两下从长对定,申。
再判:照放,各给事由。
〔一〕更自推详元判“推”,原作“消”,据明本改。
〔二〕明本无“再今晚”三字。
定夺争婚
刘后村
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人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之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吴重五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与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经府县有词。追到吴千二等供对,却称先来系谋娶得阿吴为妻,自知同姓不便,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