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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未信编-清-潘杓灿*导航地图-第3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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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曰笞笞者。击也又耻也。人有小愆。法宜惩戒。击以耻之。书曰。科作教刑是也。以小荆条为之。削去节。大□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自一十□五十为五等。每十下为一等加减。
  其一曰杖杖者。持也。言持此以击戒之。书曰鞭作□□是也。以大荆条为之。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厘、长三尺五寸。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每十下为一□加减。
  其一曰徒徒者。奴也。谓人有罪戾。当任以奴役。即□□□也。拘收在官。煎盐。炒铁。摆站。责以用力辛苦之□□一年杖六十。至三年杖一百为五等。每杖十下徒□□为一等加减。
  其一曰流流者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使其离此乡□□身不返。犹水流之意。唯有去而终古不归返者。自二□里。至三千里为三等。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杖以一□□定数。 【按唐虞之流。或流于四裔或于海外不详里数】
  其一曰死死刑唯二曰绞、曰斩。斩者。身首异处。绞□□体。按斩自轩辕绞兴周代。即古之辟刑是也。至若□□处死。乃刑之极者。不在五刑之内。
  △释死罪之不同 【凡二条。一曰真犯死罪一曰杂犯死罪】
  真犯死罪宜加题戮者也。然其死之法则有二。一、决□待时情真罪当。无庸再议也一监候院司成招具□。□司复议。奏请巳定。但令监候秋决。每年秋决之前。□□朝审。分别情真矜疑两项。再具题请。候旨定夺。
  又有杂犯死罪如过失杀人。木出无心。赃止四十□□下。即处以死。未免过深。故虽拟死。宥为杂犯。准□□□后又以过轻。增定军例。按罪分别军徒。并沿边腹□□发。盖例之当死以尽法。宥之不死以揆情。若累犯□□须奏请定夺。
  △释笞杖徒流决赎不同 【凡三条曰无力曰稍有力曰有力。】
  家贫不足以入锾者谓之无力凡拟得罪状。依律决配笞杖则受责。今每笞杖二下折责一板。不用□条。徒流按年里起发。民摆站。军瞭消。
  家道略饶于无力者。谓之稍有力准纳工价。每应做工赎罪。一月折银二钱。如笞一十。纳工价一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杖六十。纳工价四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五徒皆按月纳价。杖不计。
□裕之家。谓之有力照例赎罪。折银上库。如笞一十。赎银二钱五分米则五斗谷一石葢米一石折银五钱。谷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较与银数无异但以春夏例纳银。秋冬例纳谷耳。每一十。以次加之。如杖六十赎银三两。每一十。加银五钱。如徒一年。赎银七两五钱。每一等。加银二两五钱。徒四年者亦如之。惟杂犯五年者。赎银二十五两。改纳米谷皆称是。若流三等。唯论例不论力。例不准赎者。不得听赎也。
【按笞赎止一两二钱五分杖止五两徒则于杖赎五两之上每等加二两五钱止十七两五钱准徒四年者又加二两五钱】
  △释赎锾不同 【凡三条曰折赎曰收赎曰赎罪】
  上条分力定赎者。折赎也。除不准折。赎并下二项人员之外。俱得论力。纳米纳□。
  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无力者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为收赎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及妇人有力者。为赎罪 【按同上条赎银数目。详于律中内外纳赎条例】
  古人云。罪疑唯轻。功疑唯重。又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皆圣贤不忍之实念夫失出失入。律例虽俱有处分然立心必要向出人罪处想去欧阳崇公之言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若系上件。不得自主。过于慈祥。恐罹失出之咎者。不妨两请。两请之中。只宜侧向轻处入词。自然十有九允葢上人同有仁心亦非定要入人之罪也即或受驳。以曾两请。可无愆咎即稍有愆咎而我之恻隐仍应存养不可因此生悔致入过刻一边
  申详罪案。奉上司批驳者。须看定是驳何字何句。覆审之时。只将此一事确讯不必又从头问起恐人犯口供更改则愈难结矣
  问拟罪案。虽云久告不离原词而尤以初招为主招状又以曰供为主若口供交离不妨畧删简净。口供晦滞□□思□不出□不□畧□□豁既可造福于罪人又可□□于案牍但所改之稿宜令经承□过。原稿收存。不可□□使人以为口实。
  审过文卷。转堂即携入内。未出看语不可先发序招若□序招则看必依招权归吏书必先出看则招依看权始□官。至于有令招房拟送看语稿者是授之柄也虽多方□窜。而先入之意。必不能脱尽。若尽与相反。似乎精明。而□吏又能先窥意旨。故将私意对待抹杀。使我一反。乃正□彼彀中。
  理一事。必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五者不可缺少。总要供□词合。招与供合。看与招合。从招看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