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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治镜录集解-清-张鹏翮-第12页

此为所察非所业也。必不得矣。故课吏者必核其职业之守。而扩吾通辟之见。其事治。其民安。非贪慢之吏所能办也。毁之者勿听。其事不治。其民不安。非廉明之吏所宜有也。誉之者亦勿听。事迹功罪。断断不渝。如齐威所为烹阿封即墨者。斯则实无所遁而虚无可饰。虽课典之行。裁之自我。而情状在彼。则既悉矣。饰名不得以求功。巧文不得以逃罪。尚何吏治之不可饬乎。
受人嘱托枉良善者受人嘱托故纵应罪者纵真命者纵大盗及豪强奸蠹者算过受赃故纵者倍算
  徇人则失已。徇情则废法。失已之弊。一身受之。废法之害。其流及于天下。彼市法以为用情者。特未深思其终耳。夫天下滥觞作俑之事。是或有之。岂可使人谓其出于我乎。
  汉文帝谕宪臣曰。司民牧者。未尽得人。或道理不明。或律法不通。或任情以作威。或深文以锻炼。其或贪贿听嘱。颠倒是非。不顾冤抑。是何心欤。又曰。有改前愆。惟公惟慎。尽心听谳。民以不冤。呜呼。公慎二字。诚居官之要旨也。
借地方公事为名滥罚者算过
  按定例京城及外省衙门。不许罚取纸札笔墨。银珠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降调。居官者安可不自爱欤。
  按宋汪汝达令黄。清操皭然。去之日。属吏致罚锾曰。此例所应得。公叹曰。岂有常俸外。官尚有应得之例耶。不受。夫居官常例。非令范也。然复有巧立名色以渔猎百姓者。总由要享温饱一念。有以致之耳。信如汪公之却常例。清风高节。自足古今共仰矣。
多问罪赎以肥私橐以媚上司算过
  在倍当以仁厚为心。不可便己以害人。如罪之得赎。所以使民有自新之路也。设任意加罚。而烦苛其民以迎合要津。既剥之以奉上。又因之以济私。非爱养斯民之道也。
事关前任及别衙门事明知其枉而泥成案徇体面不与开脱者算过
  凡事不可求异。亦不可求同。正恐复有冤抑。相与平反耳。官员正直仁厚。持虚秉公。或前官怨我立异。或他人与我不同。总付之无心。盖众官同勘一事。原为此事虚实。同勘一人。原为此人生死。岂以求媚人。求胜人哉。
  潘鳞长曰。士君子为政。但当为其所宜为。不傍前人格式。不顾眼前毁誉。不较日后利害。惟求慊于心。而民未有不蒙其泽者也。
谳狱因上官指驳遂曲为附和者算过若命盗重情不能申办冤枉者过倍算
  史弻曰。先王疆理天下。画界分境。水土异齐。风俗不同。他郡自有。平原自无。胡可相比。若承望上司。诬陷良善。淫刑滥罚。以逞非理。则平原之人。户可为党。相有死而已。所不为也。
  陆光祖令浚县。有富民枉坐重辟数十年。相沿以其富。积案如山。淹阁不决。陆至审实。即日破械出之。然后闻于台使者。使者曰。此人富有声。光祖曰。但当问其枉不枉。不当问其富不富。若不枉。夷齐无生理。果枉。陶朱无死法。此乃谳狱之要。穷极本源之快论也。存心公正者。不可无此担当。
  按唐崔仁师。于贞观元年。青州有谋反者。逮捕满狱。诏仁师覆按之。仁师至。悉去杻械。与饮食汤沐。止坐其魁首十余人。孙伏伽谓仁师平反者多。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知其冤而不为伸耶。万一误纵。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愿也。至敕使问囚。皆曰、崔公平恕无枉。
上司怒人明知其枉不敢辩救算过
  司牧者诚能秉其不忍百姓之心。直使身家可忘。雷霆之不测可犯。又何有于要津达官之区区者耶。
  按宋杨简为富阳簿。有府吏触帅怒。送狱勘之。简白无罪。帅令勘平日。简曰。吏过讵能免。若必摘往事置之法。简不敢奉命。帅怒甚。简叹曰。是尚可为耶。归取告身纳之。争愈力。遂已。简每谓人曰。事上官必从容陈述。不可暴怒。有不合。即退而详思。当坚守无所挠。或不见听。则决去而已。
罪招本有生路不开一线只求上司不驳者算过
  论罪当存仁恕之心。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如居官理案。不能详审体察。特以承上意旨而希合之。即冤滥有所弗顾。是诚何心哉。
  欧阳观为泗州司理。尝秉烛理刑案书。屡废而叹。妻问之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而不得耳妻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可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憾也。矧求而有得耶。以其有求而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憾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固常求其死何也。
  按宋周敦颐为分宁主簿。疑狱久不决。敦颐一讯立辨。邑人惊诧曰。老吏不若也。后调南康司理。大姓黠吏皆敛迹。百姓举相庆曰。是能辨分宁狱者。吾曹得所诉矣。于是更相告语。勿违教命。盖不惟以得罪为忧。实以污善政为耻也。狱有囚。法不当死。部使者欲深治之。颐立争之不能。乃置手版。归取告身。委而去曰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使者王逵感悟。囚遂得生。
获盗不即亲审得其真情真赃玫真盗漏网拔累良民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