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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08页

各条所云亦王政之要务也,有斯民之责者,尚其实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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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二  田宅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欺隐田粮:巻首
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戸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倶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丘(方园成丘)、换段(丘中所分区段)、那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戸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丘段),收(归本戸,起)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郷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毎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吿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应与下荒芜田地一条参看。《处分则例》各条亦应参看。
条例
欺隐田粮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査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不入名例门者,以专为不纳差粮故也。与应议者有犯各条参看。
欺隐田粮  一,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者,按数计赃,以枉法论。田地入官。其洒派钱粮,照年分亩数追征。
   此条系前明大诰,原例有靠损小民一句,雍正三年改定。
   《辑注》云,因移换、诡寄、洒派等项,将自己粮差卸于人而代为之供办也,故曰靠损。
   谨按。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是别戸代己上纳钱粮矣。系属利己损人,而于正项钱粮并不亏欠也。以枉法论罪。无论一主数主及年分久暂,均应并计科断。统计洒派之赃,如至八十两及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即应分别有禄无禄,拟以实绞,似非例意。应于末句追征之下添洒派别戸给领。縁既已将田地入官,又追征洒派钱粮,已足示惩,照准不枉法科罪,庶为平允。且此等事件,容有行之多年而始发露者,一家之中父子相继、兄弟相传、已非一人,或其父强横,人不敢与之较论,及其子而始吿发者,将科何人以枉法罪名耶。原例因其肥己瘠人,故拟全家抄没以惩其奸。改定之例声明过重,而又以枉法论罪,是免其抄没而转立一死罪名目,似未允协,亦多窒碍难行。
欺隐田粮  一,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吿,准免罪。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免罪者,免其受寄之笞杖罪也。
□首吿均应免罪,不独此一事为然也。既将就赏为业一层删去,此例似应一并删除。
欺隐田粮  一,各郷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吏律滥设官吏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
   谨按。此条因系里书,故严之也。至二百石以下,例无治罪之文,有犯自应照上二条科断。飞洒者问枉法,诡寄者问满杖,第粮至二百石以上,核计应纳银数,当逾一百二十两以上之数矣。照枉法科罪,即未至二百石亦应论死,二百石以上反拟充军,何也。
□大抵里书系在官人役,其飞洒诡寄多系代人舞弊,故定有二百石以上拟军之例。惟不及二百石,未经议及。且此辈若非听受贿嘱,亦不至公然作弊,似应将二百石以下分别定拟罪名,并添入受赃一层,较为明晰。
□受赃门内,县总里书受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治罪,与此例互相发明,应参看。
欺隐田粮  一,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戸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戸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査对。按戸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戸,该印官査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比治罪。
   此条系戸部议准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