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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09页

  谨按。与戸部例内征收事例各系参看。
□一,州县经征花戸钱粮,用三联串票,毎联内务填款项数目,仍于骑缝用印处将完数端楷大书,分中截开,一存案备査,一付差役应比,一给花戸收执。如官吏朦胧填写,及无票付执者,许花戸控吿,按侵那钱粮例治罪云云。与此例大略相同。
□一,州县经征正杂钱粮,听纳戸自封投柜云云。刑例所无。
□典买田宅条有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契报税等语,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巻首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应减免之)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吿。而不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行)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曰枉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枉有所征免粮数,自奏准后发觉,谓之赃,故罪重于杖一百,并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官吏里甲受财,检踏开报不实,以致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未受财,止)失于关防,致(使荒熟分数)有不实者,计(不实之)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毎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系公罪,倶留职役。)
○若人戸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吿灾伤者,(计所冒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纳税粮,依(额)数追征入官。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天下有司,凡遇歳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寛恤。
   此条系明洪武二十六年令。
   《集解》。有司救饥例,许先发后奏,今不敢遵例行。
   谨按。此先赈贷而后具奏也,督抚尚可,州县则断难遵行。汲长儒之矫诏赈恤,后世能有几人耶。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夏灾不出六月底,秋灾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灾情形题报。其被灾分数,按限勘明续报,逾限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奏准定例,(通考云系明宏治十一年例。)在吏部例内,雍正三年纂入,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题报灾伤之通例也,《戸部则例》较为详明。
□按限勘明,即下条之四十日之限也。
□既以四十日为限,自应删去一月内数字,何以又不将四十日添入。《戸部则例》。一,地方遇有灾伤,该督抚先将被灾情形日期飞章题报。夏灾限六月中旬,秋灾限九月中旬。(甘肃省地气较迟,夏灾不出七月半,秋灾不出十月半)题后续被灾伤,一例速奏。仍一面题报情形,一面于知府、同知、通判内遴委妥员(沿河地方兼委河员)会同该州县,迅诣灾所履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区图村庄逐加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员,复行稽査,加结详请督抚具题。傥或删减分数,严加议处。其勘报限期,州县官扣除程限,定限四十日。上司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定限五日,统于四十五日内,勘明题报。如逾限半月以内,递至三月以外者,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例处分。
检踏灾伤田粮  一,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査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江西万载县知县许松佶条奏议准,并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湖北布政使安图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上条修并为一,査《戸部则例》系并为一条。蠲恤门、査勘灾赈事例各条,均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倶革职。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议准,乾隆五年纂为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原例,贪官即侵盗钱粮也。因不稽察而上司全行革职,未免太严。且有布政使而无按察使,亦不可解。
   《戸部则例》。
□一,州县卫所官奉蠲钱粮,或先期征存不行流抵,或既奉蠲免不为扣除,或故行出示迟延,指称别有征款,及虽为扣除而不及蠲额者,均以侵盗论罪。失察各上司,倶分别査议。
   《处分则例》。督抚不将侵冒之员奏参、拏问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傥督抚、藩司、道员、府州不行稽査,使州县任意侵蚀者,倶革职(私罪)。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其雇募人夫,毎名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官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