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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10页

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二年定例,一系雍正六年遵旨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捕蝗之通例也。
□《戸部则例》捕蝗各款及毎人日给钱米之处,均较此为详,应与处分例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之典,业戸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歳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封业戸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戸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免强从事。特谕。
   此例上一段,系康熙二十九年,戸部覆准山东巡抚佛伦题准定例。下一段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并纂为例。乾隆五年,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地方官应遵旨善为劝谕业戸,听其酌量减租,以广皇仁,不必着为成例,无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若全行删去,则外省不覆知有此例矣。应将从前定例,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之处,仍行载入,并备録朕旨以便遵行,钦此。谨将康熙四十二年旧例纂入,并恭録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谕旨。
   谨按。此二条并作一例,已载入大清《会典》矣。似可照録。刑律内所奉卜谕,均经纂为条例,从未直録谕旨作为定例者。此处以谕旨为条例,与他处不符。査《会典》有例文一条,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以三分免佃戸,仍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若有素封业戸,能加惠佃戸者,酌量奖赏。其不愿者,听,声明此条系乾隆五年遵旨定例。似可将此条载入例中。所奉上谕不必登载,方与体裁相合。《唐律疏议》云,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倶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歉收之歳,贫士与贫民一体赈恤。
   此条系乾隆二年王大臣等议覆山东巡抚法敏条奏,并三年谕旨,及御史倪国连条奏,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士而设。《戸部则例》,贫生、饥军各随坐落地方与赈。贫生赈粮,由该学教官散给。刑例并无饥军。
检踏灾伤田粮  一,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倶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恐其以非正项钱粮,而或致遗漏也。
□《戸部则例》同,惟免下有旧欠,漕项上有民欠各二字。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蠲免倶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着为令。如官吏朦混隐匿,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永着为令四字,似可删除。査《戸部则例》同,而无此四字。
□又有蠲免钱粮,该管官刊刻免单,按戸付执。若不给或给而不实,均以违旨计赃论罪一条,刑例所无。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届升科之期,该督抚委员复加履亩丈勘,果有坍塌冲涱或硗确者,概免升科,违者,以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升科而设。
□闲空地土听民开垦,照年限起科。抑勒首报垦田,倶见盗卖田宅,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倶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条奏定例。
   谨按。缓征带征均系寛纾民力之意。
□与《戸部则例》略同。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査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寛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御史王文浚条奏定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
   此条系乾隆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近来京师及直隶省遇有灾眚,倶系钦奉特旨遵办,其外省水旱偏灾,并无由督抚奏请清理刑狱之案,此例几成虚设。
□雨泽愆期清理刑狱,见常赦所不原,应与彼条修并为一。
检踏灾伤田粮  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灾,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赴被灾处所验看明确,照例酌量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