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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29页

)而隐匿(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罔(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为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留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一,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差妥役,沿闸稽査,如剥船回空搜査无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责经纪赔补。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戸代役、照数摊赔。枷责革役。其失察之经纪一并责惩。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专为剥船匿米而设。
□此船戸代役摊赔之例,亦经纪等掣欠之例也。似应移并于彼门。
□并与《戸部则例》参看。
揽纳税粮:巻首
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
○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其小戸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麦,因便凑数,(于本里)纳粮人戸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不应杖罪。)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揽纳税粮  一,凡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责限三个月以内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近边充军。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究拟,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拟。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地方应纳地丁银两税粮,如贡监生员借儒戸、官戸名目包揽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拟罪。包揽而尚无拖欠者,八十两以上,照不应为律,斥革治罪。八十两以下,照揽纳税粮律定拟。仍令照数纳足云云。
   谨按。礼部例同。
□刑例并无此条,似应添入。
□银一百、粮二百石并举,系明时通例,今不然矣。照常发落未明。
□似否照本律拟杖,记考。
揽纳税粮  一,内外各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起处原作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雍正三年奉御批改定。
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巻首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
○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受财者,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戸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行盘査,于毎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令不时盘査,一有亏空,无论几时察出,立即列掲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倶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如止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审系州县侵欺,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系州县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如知府、直隶州知州査出亏空,掲报司道,司道不即转掲,及司道已经转掲,督抚不即题参,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竟掲部院,将不转不参之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即报参,反为设法弥补,于本犯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给没赃物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后定例汇纂増删,道光九年増修。
   谨按。此条与《戸部则例》同。似应点明侵盗二字,将第二层无论侵那一语及第三层自如止盘査不实至分赔一半等语,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为一条。下条再将失察侵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