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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28页

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得绳以官法。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社仓本系便民之事,绳以官法,恐有扰累,故禁之。然不藉官力,亦有不可行者,豪右之侵蚀把持,与吏役之勒索滋扰,其弊一也。
□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社仓谷石,不遇荒歉借领者,毎石收息谷一斗,还仓。小歉借动者,免取其息。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御史晏斯盛条奏定例。
   通典曰,隋文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劝课当社,共立义仓。唐太宗贞观中,戴胄言,随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盖其事自隋始也。
   谨按。此专为取息及免息而设,应与戸部及《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戸,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歳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歳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歳二月为率。下等,以开歳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査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此条系雍正九年,乾隆元年并入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收粮违限门内载明,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与此参看。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多收税粮斛面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攅,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举之花戸,杖八十。犯该军罪者,花戸亦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均革役。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辑注》云,官员子弟,不分是否监临官者,与光棍等,皆是不应入仓之人。跟官伴当人等,虽随从入仓,亦不得占堆行概,打搅欺凌挟制,若有犯者,随事摘引,故有杖罪以下,徒罪以上之分也。
   谨按。挟诈运纳军民财物一层,与转解官物门、漕粮起剥转运一条参看。
□盐场税务均有此等,亦应参看。
   杖罪加枷、徒罪充军,明例如此者甚多。盐法门盐场无稽之徒一条,匿税门搅扰商税一条,多乘驿马门指称勲戚大臣一条,白昼抢夺门,总甲快手人等一条,诈欺取财门,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一条,盗贼窝主门,各处大戸家人佃仆一条,鬪殴门,凶徒因事忿争一条,诬吿门,旗军陈吿运官不法及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各一条,在官求索门,索取土官外国财物及科敛土官财物各一条,伪造印信描摸一条,诈假官门,诈冒皇亲族属及假充大臣近侍官员各一条,诈称内使等官门,假差体访一条,附记于此。例末一段,系专言在京各仓花戸知而不举之罪,似应另列一条,或修并于下条例内亦可。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仓花戸已经斥革,复在现充花戸身后影射把持,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发边远充军。十两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计赃重于从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亲老丁单,不准留养。若甫经影射办事,尚未得赃,即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充花戸,有心容隐、朋比为奸者,均革役,与首犯同罪,其筲头夫役及不应入仓人等,称为花戸。身后办事勒索得财者,均照前例问拟。如随同花戸及身后办事之人,知情分赃者,亦以为从论。至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仍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指在京各仓而言。向关米之人勒索一层,与下收支留难条例重复。转解官?物门,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此处之积年匪徒,与上条所云正是一类,亦即积年吃仓者也。此处均不加等,似嫌参差。
   各仓管事之人,谓之花戸,未知起于何时。收支留难门亦祗言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是否起于嘉庆年间,记考。然自定有此例以后,花戸舞弊之案层见迭出。伊等积年盘踞,世代相传,仓务皆为其把持,几成牢不可破之势。近数十年来,此辈亦迥异从前,其殆物极必返之理乎。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巻首
凡(本戸自运)送本戸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文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