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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31页

准其开复。于补官日罚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三次限满不完,不准开复。未完银两,仍着落追赔。至巡抚司道,分赔银两,均照代赔例银,按银数多寡分年完缴。傥有两案着赔,准将前案银两依限缴完,再行续接追缴。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按此专言知府分赔者)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七年改定。
   《戸部则例》库藏门,分成赔补二条可与此互相发明,一,州县亏空银米,无论侵那,査明实系家产尽絶不能完交者,将未完银数,作为十分,照例着落不行掲报之知府,分赔五成。其归入无着项下之五成,令失察之道员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均照代赔例,按限银数多寡,分年完交。若有两案着赔,前案银两依限交清之后,再行按续完交。按此条与刑律同。一,直隶州亏空仓库,限满无完,作为十成,该管道员,照知府例,分赔五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余二成,归入无着项下完结。
□按此条刑例所无。
   谨按。此专言那移一项,欺侵并不在内。那移出纳门,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分别银数,(三百两至五千两以上)按限完交。(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银数多寡,统限三年追完。《戸部则例》则云,按银数多寡,按年完交,与彼门内所载,八旗直隶应交欠项人员,如事属因公,核减分赔、代赔一条相符。刑例此条,未将按银数多寡二层列入,而彼条又祗言拖欠各项,并未添入分赔代赔字样,遂不免彼此参差,不如《戸部则例》之明显。似应删改为,州县侵亏,知府并非徇隐,止系盘察不实,不行掲报及失于觉察者,将知府革职离任云云。仍删去那移一层。
□其亏空银米,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追。限满不能完足,査实果系家产全无,将未完银米确数,着知府云云。
□府州分赔即系那移之项,与徇隐案内独赔之项不同。
□下又云,无论侵那,似未明晰。
□此处按成分赔,与前条不符。分别开复、降调之处,亦与上条互相参差。
□未完银两仍着追赔,并无治罪之语,与下条亦属不符。
□戸部例,知府分赔一半,其余一半,入于无着项下完结,而分成赔补条下,又载明令司道、巡抚按成分赔,亦与此例相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钱粮事件,倶令该府尹稽察,仍于报销时,直督会同府尹互相査核,列衔具题。其督征完欠分数考成,与直督一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钦奉上谕议定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顺天钱粮,府尹会同直督具题而设,至刑名事件,向归直督具题,而例无专条,似应补入。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新旧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愼,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此二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掲报题参。于旧官名下着追。如已经后官接受出结,米谷霉变、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结之官按数赔补。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结也。与那移门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库藏门盘査条。典守仓库钱粮官物,于接收交代后,有霉变失少者,即着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数分赔。不得因霉失数多,摊派旧任官赔。
□交代各条,《戸部则例》言之最详,亦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査出结外,再将各属现年已征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体清査,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査核。如有那移抵饰,据实掲参。该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参处。其知府有经征之项。盘査道员,亦照守牧盘察州县之例,一体査办。各省督抚于奏销钱粮清査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査,声明并无那新补旧情弊,出结保题。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准湖北巡抚彭澍葵条奏定例。
   谨按。此为防那新掩旧情弊而设。
□甲年钱粮,例应乙年五月奏销。而乙年已经开征,遇有旧粮拕欠,规避处分,那新掩旧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然既恐那新掩旧,似应移入那移门内。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各省亏空案件,审系侵贪入己者,本犯无力完交,令该上司等分赔。其那移及仓谷霉变等项,祗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第一条例文不符,应参看。
□上条例文在先,此条在后,且系奉旨纂定,自应将上条删改画一。尔时未经改正,以致披此参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后分赔代赔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办理,吏、戸等部,亦各有专条,倶与此例互相参差。然例文愈严,而分赔代赔者愈少,亦具文耳。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督抚,毎于年终,将所辖属员内通行査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戸部则例》同。
□汇奏后,如有亏空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