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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32页

议处,例无明文,自应仍照前例参办矣。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故纵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赔一分。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县亏空钱粮,上司有分赔之例,盖因或系徇隐于平日,或由疏忽于盘査,故令赔补。且虑本犯业已花销,无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赔,则钱粮终无着落,然不过追足原亏之数而止,今照此例,州县亏空一千,上司各赔一千。州县亏空一万,上司各赔一万。知府所属或数县,或数十余县不止,至督抚司道则统辖全省,若遇有亏空令其逐案照数全赔,力有不能,于钱粮终属无益。现经河南巡抚尹会一奏请停止,此条无庸纂入。黄册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戸部例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州县欺侵仓库钱粮者,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之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钦奉上谕议定条例。此专指亏空而言,原载那移出纳门,咸丰二年移改。
   谨按。属员亏空徇隐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赔,并无治罪之文,以赃未入己,无从计算科罪也。若以属员侵亏之数,科该上司以入己之条,似属未协,故罪止于革职责赔。此例于限满未完之后,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严矣,殊未平允。
□再代赔之赃,如统计一万,已完过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应照此例拟杖一百。傥统计系一千、二千已完过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应拟徒。或十分无完,虽赃数较少,亦拟满徒,尤未平允。
   再尔时侵亏之案,办理最严,本员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赔独赔之上司,如限满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为严歴。嘉庆四年改章以后,非特本员并无死罪,即分赔代赔之例,亦倶成具文矣。即有奏明按限监追者,而倶系通融办理,本人非特不在监狱,久之亦并不在本省,官款悉化为乌有。本门所载各条,从无引用者,物极必反,其理然也。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巻首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増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
○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戸部作数。若(解戸)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私借钱粮: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还官)。
○若将自己对象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对象入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私借钱粮  一,凡管民地方官员,借用官银,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离任,限一年还完,开复。若限内不完,革职。着落家产还完。旗员交与该旗催追,汉宫交与该督抚催追。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私借官钱粮,律有专条,此例特为一年还完,准予开复而设。与那移正自相类,第那移之项,均指还充官用,不入己而言。若因私事借用官银,似当有别。
□《处分则例》略同。
私借钱粮  一,凡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民欠未完,捏报全完,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其私借钱粮之员及捏报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其实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纳。其那移钱粮有项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项。若捏报、私借、那移之项,该员情愿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复还原职。
   此条系康熙五十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亦因其并未入己,故仍准开复也。
□那移另是一项,与借欠无干。
□定例之意。本为亏空案多,钱粮不能完结而设,故于亏空项内摘出民欠民借及那移等项,分别言之,原其与侵盗不同故也。
私借钱粮  一,府州县春间借出仓谷,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戸部査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领出入己,积至二、三十石者,绅衿斥革,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