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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37页

物门。
那移出纳  一,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那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査,出具并无假捏影时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戸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审题江陵县参革知县李徳征亏空一案,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同。
那移出纳  一,接任官承査交代,如有亏空,即于具题之日扣限,傥有续掲,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傥有甘受违限处分,摘款先掲,预为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拟删。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戸部则例》。
□一,官员接受交代,已经掲出亏空者,于题参之日扣限交代,续又査出亏空,于出咨续掲日扣限交代,如摘款预留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将接任官题参着赔。
那移出纳  一,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那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戸部亦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具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希图冒销者,戸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那款垫办军务而言。
□《处分则例》,地方紧要军需为一条,系于办完军需十日之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个月核实题销。紧要公务为一条,系于办完一月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月内核实题销。此例并为一条,而倶系十日申详,已与《处分则例》互相参差。文到半月内题报,亦与《处分则例》不符。
那移出纳  一,凡审拟那移之案,于定案日,査明完过若干,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之数定拟。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兰洲巡抚黄庭桂题报州牧亏空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第二条重复,似应修并为一,以免繁冗。
库秤雇役侵欺:巻首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吿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库秤雇役侵欺  一,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戸私相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专指征收漕粮而言,禁止折银亦系尔时办法,奏明改征折色,则不在禁内矣。犹存此例,亦可见折银之本非体制也。
□如何责惩,未详。如何计赃之法,亦未明晰。
□《处分则例》,系分两条,与此例相符。后将此例删改,而处分例仍从其旧,未免参差。
冒支官粮:巻首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此仍明律,官吏下原有总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删。
   明律无小注各语,《琐言》云,若军人或逃、或故,不应支粮,却乃故意不行开除,而朦胧关支入己者,则阴取在官之粮矣,问常人盗罪。国初律文始添入此注。监守盗一层,本于《笺释》。
   谨按。诈欺取财律,准窃盗论罪,此正诈欺之事,故准窃盗论。且专为管军官吏及总、小旗而设。既将总、小旗等字删去,官吏有犯,自有诈欺本律,似可删去,以免淆混。
钱粮互相觉察:巻首
凡仓、库、务、场官吏、攅栏、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钱粮互相觉察  一,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攅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