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倶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据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一,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嚢者,即将伊子监追。
□又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均应参看。
监守盗、虚出通关、那移出纳、私借钱粮,均指以赃入罪之本犯而言。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均指承追之员而言。给没赃物,则分别入官、给主,应征与不应征之通例也。例文则系随便纂入,有事本相类而载在两处者,有此处与彼处参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厩库门及断狱门二条,此外无文。
条例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査、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着令代赔,若査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纵,祗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査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代赔而言。勘报不实,希图弊混,也指査估言。瞻徇延缓,以多报少,也指追变言。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戸部则例》变抵门。
□一,官员承査、承估、承变、承追各钱粮,如系査估不实,追变侵隐,致亏帑项者,将所亏之数,着落按照赔偿。仍将该员严参治罪。若勘估本无不实,催追并无徇纵,委因变抵不敷,査无情弊,其不敷之数,仍在欠项本员名下归结,不得勒令承估、追赔、承变官代赔。其延迟不力,仍报参议处。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承追各款赃罚银两,着落本犯勒追完结,其有律应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致年远赃私,必确査实据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谨按。此言本犯身死,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也。
□不得株连亲族,见监守自盗。
□给没赃物律云,以赃入罪,正赃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此追赃之正律也。唐律系死及配流勿征。疏议谓,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赃已费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征也。《明律》虽无配流一层,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征之例。此例正与律文相符。惟后又有侵亏官项,令上司分赔、独赔及监迫其妻子之条,此例自成虚设。究竟何项方可免追,何项仍应着追之处,记参。
□此条例文,吏、戸二部所无,应与上条均移入给没赃物门。
守掌在官财物:巻首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搅、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守掌在官财物 一,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并交库银两侵蚀者。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缓免。有逾此数,不准寛免。
此条系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监守自盗律例,无论中外文武均包举在内,此处所云,与监守盗条例重复,似应删除。
□此旗员监守自盗之专条,较本例为严,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巻首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罪犯入官财产,止应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者,从重治罪。仍着落伊身追取。承审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亦交与该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议覆两江总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