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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46页

鼐,题副都统兪章言隐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财产一案。经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从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应修改明晰。说见私借钱粮门。
□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即私借钱粮门之混请开抵亏空也。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即彼门内之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也。亦与拟断赃罚不当门,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之意相同。似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孙,概不准其认买。傥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处治罪。准其承买之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给没赃物门有,不准原主勒索找价一层,并无不准本人及子孙认买之语,应参看。
□《戸部则例》并无此条,《处分则例》亦不载,似应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之弟兄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幇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私借钱粮门条例参看。
□再监守自盗门,产尽豁免,不得株累亲族,亦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拖欠官项钱粮,本员力不能完者,在于承产之兄弟子侄、分肥之僚友、上司,经手之冢奴吏役,及寄顿财产之人,确査属实,均应着赔。若分居析产之兄弟族属,并不知情之亲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渔,私财又非寄顿,该州县官巧借认幇等项名色,勒令赔补,或藉称严査寄顿,纷纷票传刑求、吓诈等弊,准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参究。傥上司不为准理,照徇庇例议处。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倶还给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侍读学士积徳条奏定例。
   明令,凡籍没家产,除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坟茔者,不在抄没之限。
   谨按。此良法美意也。亦系入官之款,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戸部则例》田赋门、存留坟地条,
□一,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悉行入官。
隐瞒入官家产  一,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盗案内之家产,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所隐家产价値之多寡,照坐赃律分别定拟。十两以下,笞二十。毎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折枷号,鞭责,倶罪坐隐瞒之人,所隐财产倶行入官。保题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隐匿之赃,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以完赃论。完赃,本犯例得减免,隐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一并俟参。
□律无论丁口、土田、财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流,不特较本律加重,较坐赃律亦加重矣。
□坐赃律系折半科罪,此例自亦应折半计算。
□原奏系指已经豁免后査出隐匿者而言,故治罪从严。若未经豁免。仍应勒限监追,能将隐匿之赃交出,即可免罪,岂有仍科隐匿之理。似应将此层添入。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査明财产尽絶,实在无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旗员亦照此,由本旗具结,咨部办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顿,一经发觉,除财产入官外,出结各员照例议处、分赔。隐寄家属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嘉庆七年,戸部修例折内,奉旨令将议赔各例,分别妥修具奏。经刑部议请,于例内任所题豁之处,照戸例修改由原籍题豁等因,奏准改定。
   谨按。那移出纳门,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严査家产云云。与此条参看。彼条云州县亏空,此云官员赃赔各项。为不同耳。
□无赃可追之案,均归任所题请豁免。以亏案既在任所,故题豁亦归任所完结也。后因戸部例文,系由原籍题豁,遂改归一律。乃此条修改,而下条仍不画一,亦嫌参差。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査。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査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逾违。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其欠帑官员离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査离任官员,应追核减分赔各项银两,例由任所先行咨回原籍,分别银数多寡,责令地方官依限催追。逾限未完,即予议处。间有原籍产尽无追,复行移咨该员歴过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