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私杀人罪犯应死,无可复加外,余于巡获私盐、装诬平人满流律上加一等,发附近充军。若兴贩本罪已至充军,复行挟制控吿者,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发配。
此条系道光二年,两江总督孙玉庭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枭犯之最狡黠者,仅加一等及枷号一月,尤嫌轻纵,满流加为附近充军,似亦未妥。
盐法 一,凡盐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报明运司,造册送部。如因缉私被盐匪杀伤,或杀伤盐匪者,依贩私拒捕杀伤,及擅杀伤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断。若仅止报县有名,并未详司造册报部者,各以凡鬪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道光四年,戸部核覆山东巡抚琦善奏准定例。
谨按。此商雇巡役,分别是否报部之通例。
□下条系直隶、山东二省之专条,近则浙江省亦仿照直隶、山东二省办理。
盐法 一,直隶、山东两省盐商雇募巡役,由州县详明运司,转报盐院有名者,如因缉拏盐匪,致被杀伤,或杀伤盐匪者,各照贩私拒捕杀伤,并擅杀伤罪人本律例科断。若仅报州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院者,仍各以凡鬪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俟数年后枭匪稍戢,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六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刘长佑奏准定例。
谨按。他省必报部有名者,方可以擅杀论。此二省则报院有名,即与报部无异,似不画一。
再按,盐务以缉私为要,此门所载各条,无非为私盐而设。近来各省此等案件,咨部者絶少,非外结即销弥矣。其办法亦随时更改,条例倶成虚设,私盐仍到处充斥。而盐课则比之昔前,反有増而无减,其故云何。当必有说以处此矣。
古来盐铁并重,自汉以后,皆设官以经理其事。明律犯徒罪者,亦有煎盐、炒铁之令,乃有盐法而无铁政,盐设官而铁则否,未知其故。近来讲究铁政者,遂纷纷而起,亦可以观世变矣。
监临势要中盐:巻首
凡监临(盐法)官吏诡(立伪)名,及(内外)权势之人中,纳钱粮(于各仓库)请买盐引勘合,(支领官盐货卖)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追缴)。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阻坏盐法:巻首
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増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之)盐货(卖主转卖之)价钱并入官。其(各行盐地方)铺戸转买(本主之盐,而)拆卖者,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私茶:巻首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茶 一,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毎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该府州县倶各委官一员专理。
此条系前明《会典》,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卖茶之通例也。
□商人卖茶,必具数报官纳引,方许贩卖。其无引者,即私茶也。
□各省茶引均有定额,亦有营销地面,见《戸部则例》。
一,商人营销官引一道,照茶百斤,茶数不及引者,官给由帖,以奇零引论。
□一,商人买茶,按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于经过地方官将引呈验。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究。凡商人卖茶已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
此二条与此例相符,而语较简明。
私茶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来京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近边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调用。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近边,在西宁、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西宁等处,似不赅括,应与违禁下海门,商人携带引茶一条修并为一。
□前明时,西宁等处边防最重,故严其罪,今不然矣。
□《戸部则例》略同。又有闽、皖商人,贩茶赴粤销售,永禁出洋贩运一条,内地茶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