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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166页

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
   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上司经过一条系属一事。
□上层言属员之罪,下层言上司之罪。此条例意甚严,而科罪反较律为轻。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势均指上司而言,惟属员业已至交界迎送,岂能专罪上司,似应照下条改为,属员违例迎送,上司容令远迎,不行掲报者,倶交部议处。
禁止迎送  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撃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