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本系巴里坤(计八条,)一,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一,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一,抢夺伤人,为从者。一,发掘坟冢见棺,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窃盗数多罪应满流者。一,已经到配军流遣犯,在配为匪脱逃者。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凶器,殴人笃疾者。一,三次犯窃罪应充军者。别条均有事由可刺,惟凶徒因事忿争一条例不刺字,是以例内有此一语。既将此项停发新疆,则不应刺事由者,不知又指何项言之也。现在应发新疆者,非特无不应刺事由之犯,即应刺事由者,亦不发往矣。此例亦系虚设,与下新疆改发一条参看。
起除刺字 一,发遣人犯如从前面上原刺之字,与现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复叠刺。傥现犯事由各别,仍于左面上另行刺字。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四川总督开泰咨准定例。
谨按。应发新疆等处人犯,面刺外遣,由新疆改回内地人犯,面刺改发,各二字本极分明,此条原奏系专指丢包匪犯而言,以此等人犯先刺窃盗,后改刺抢夺故也。惟既定为通例,则又系专指发往新疆言之矣,现在新疆停止发遣,此例即属赘文,应与上一条参看。
起除刺字 一,拏获无頼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句诱赌博之犯,审明,无论初犯再犯,不计次数,概于定案时左面刺诱赌匪犯四字。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殴阳永裿条奏定例。
谨按。与赌博门参看,窝赌并不刺字,此因有串党驾船等情,故加重刺面,然非驾船而设局诱赌,其情节反有较此为重者,有刺有不刺,亦难画一。
起除刺字 一,凡回民行窃,分别初犯、再犯,于臂膊面上概刺窃贼二字。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窃盗均应刺字。从前回民犯窃与民人不同,改刺回贼二字,后不用回贼字样,改刺窃贼,与民人稍有区别,然贼与盗其义一也。
起除刺字 一,由烟瘴改发极边人犯,面上刺烟瘴改发四字。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议覆湖北巡抚陈辉祖条奏定例。
谨按。此本系应发烟瘴人犯,故面刺烟瘴改发,所以别于寻常极边人犯也。第应发烟瘴人犯例极纷繁,有例内改为极边足四千里者,亦有仍系烟瘴充军者,是以有刺字者,亦有不刺字者,均未画一。
起除刺字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获,及逾限投回者,面上倶刺逃兵二字。其军营脱逃之余丁,面上刺脱逃余丁四字。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广西提督许成麟条奏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随驾官员之跟役,逃回奴仆、雇工及民人均有刺字明文,见窃盗门。应刺何字,此门并未叙明。
□前条例文有一切犯罪应刺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免其刺字之文,是逃回自首,自应免其刺字矣。而在伍脱逃,逾限投回者,仍应刺字,似不免稍有参差。
起除刺字 一,蠹役犯赃,除照例分别赃数治罪外,无论首从,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一体办理。傥犯赃刺字后,仍盘踞衙门充当者,照更名重役例治罪。如有私毁刺字者,即照窃盗销毁刺字例治罪。若定案时将应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后仍无觉察,滥准充当者,该管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朱椿条奏定例。
谨按。因恐其日久钻营入署,或更名复充,故严定此例。
□衙役犯赃,遇赦豁免,覆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杖一百、徒三年。部院衙门书办退役之后,更名充役者,杖一百。此处云照更名重役例治罪,自系治以满杖之罪,较之犯赃后覆在衙门应役之例治罪为轻。
起除刺字 一,新疆改发内地人犯,面上刺改发二字。如应刺事由者,并刺事由。若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残废者,仍照律收赎,毋庸刺字。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江西巡抚呉绍诗咨准定例。部议此等人犯,自不便仍刺外遣字样。若不明刺于面,又与寻常军遣人犯无所区别。嗣后凡新疆改发内地十六项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应刺事由者,并刺事由。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二年、四十八年及五十三年,屡次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指由新疆改发内地之十六项脱逃应行正法者而言,故以面刺?改遣字样为据。若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残废者,以其不任力作,并不在应发新疆之列,是以各条例内均有年在五十以上,改发近边、边远充军之语,仍刺原犯事由,(窃盗刺窃盗,抢夺刺抢夺。)与面刺改遣人犯迥不相同。如在配脱逃,即照寻常军犯脱逃例定拟,亦不在即行正法之列。歴次按语甚明,嘉庆六年改为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便觉混淆不清。夫五十即不发遣,何论七十。若谓指从前发往之人改发内地时,年已七十免其刺字,似亦可通,而又云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何耶。至十五以下,系专指縁坐一项,反逆门内另有专条,未闻免其縁坐准予收赎也。此例本为刺字而设,忽添入收赎一层,尤觉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