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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18页

及雇主各一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论。杀死有服卑幼内,有奴仆雇工,反以一家三命论,此何理也。
□胞弟一命,胞侄一命,雇工一命,则绞决。胞弟一命,胞弟之雇工一命,大功弟一命,则应斩决。胞弟夫妇二命及其雇工一命,则应斩枭。如杀大功弟一命,小功弟一命,缌麻弟一命,并不同居,如何办法。均系五服至亲,均属一家,甚或将同居胞弟及分居功缌卑幼二人,一并杀毙,亦难核断。
□杀死尊卑期亲之奴仆,律止拟徒,二命亦罪不至死。杀死期亲卑幼情轻者,不过徒流,情重者,方拟绞候。此例但杀死主仆三命即拟绞决,殊嫌太重。
□此条专言卑幼一家三命,而未及一家二命,仍系从一科断,与律意亦属一线。下条添纂杀死功缌卑幼一家二命后,又添殴死一家二命各例文,遂与一命大相悬殊矣。
□杀一家三人载在十恶不道,故律有断给财产之文,一家二命并不在内。乾隆二十八年定例,杀死一家二命,酌断财产一半,给付被杀之家,而有服卑幼亦不在此限。此例于罪名加重之外,又断给财产,是照平人定拟矣。其妻、子与女自应一体縁坐,何以并不议及耶。再被杀三命均系骨肉至亲,断给财产,尚属可通,若内有奴婢一二命,将断给奴婢之家乎。抑仍断给亲属耶。已觉诸多窒碍,如再縁坐其妻与子女,则更难通矣。牛新案内奉有谕旨,牛新既不应凌迟,则伊妻亦不应縁坐,自可遵办。下文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功缌卑幼一家三命,罪名既应凌迟处死,则妻、子似不应免其縁坐矣。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杀一家三人  一,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倶问拟绞决。奏请定夺,仍査明该犯财产,酌断一半给付死者之家。
   此条系乾隆四年定例。三十二年増修。
   谨按。律重三命,是以有杀一家三人之文,而未及一家二命。盖二罪倶发相等者,从一科断,名例内已有明文。凡人且然,卑幼更无论矣。况罪名至立决而极,律何以未议及耶。总注补出杀一家二人斩决等语,乾隆四年,遂将杀死功缌卑幼一家二命,亦拟绞决,定为专例,究系律外加重,不可为训。但言功缌而不及期亲,但言故杀而不及殴杀,自不在加重之列矣。然殴死凡人一家二命,亦拟绞决,幸未推广及此耳。
杀一家三人  一,家长杀奴仆非死罪三人者,官员旗人发黒龙江当差,民人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被杀人父母妻子悉放为民。若杀期亲奴仆一家三人者,绞候。杀内外大功小功缌麻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倶斩候。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系家长杀死奴仆之例,并未分别殴故。上条杀死卑幼亦同,似系均指谋故杀言。
□杀奴仆一命,官降二级调用,旗人枷号一个月,民人徒一年,官员故杀族中奴仆,降三级调用,旗人故杀族中奴仆,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民人故杀族中奴仆,绞监候。民人故杀功缌亲之奴仆,绞监候,官员旗人无文,盖统括于族中奴仆之内矣。
□杀死功缌及族中奴仆一命,律应绞候,一家三命亦祗斩候,乃内有卑幼一命,即拟立决,似嫌参差。
□家长杀奴仆三人,无一家字样,下二层均言一家,亦嫌参差。
杀一家三人  一,凡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迟处死外,其知情之子孙,拟斩立决,不知情者,拟斩监候。若子孙年未及歳,并凶犯之妻妾,倶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与下杀一家三四命一条参看。
□祗言妻妾而不及其女。年未及歳者,发遣为奴,而不言阉割,均与杀死平人一家三四命之例不符。斩决、斩候较杀死平人为重,余则较凡人为轻,縁下条系屡次修改,而此条仍系原例故也。
杀一家三人  一,聚众共殴原无必杀之心,而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拟斩立决。为从下手伤重至死者,拟绞监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拟绞立决。为从下手伤重至死者,拟绞监候。若鬪杀之案,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拟斩立决。殴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拟绞立决。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十一年,査原文尚有与谋杀一人之情罪较重一语,后经编纂,将此条并纂于共殴条内,复将与谋杀一人情罪较重一语删去,词义殊晦,易致与殴杀牵混。现经奏准,将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杀三人而非一家者一节,另立一条,应将与谋杀一人之情罪较重十字补行载入。一系乾隆二十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恒文题,石继昌札死石如玉一家二命一案,附请定例。嘉庆六年修改,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系照律后总注纂定。原因律指谋故等类,而聚众共殴,并无明文,是以补入此层,并声明若照同谋共殴律,止以下手者绞抵,失于太轻。若照杀一家三人律,为从多人皆坐斩决,又失于太重。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坐以斩决。其为从下手致死者,皆坐绞监候。其云原无必杀之心,所以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