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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25页

例在后,特修例者,未加察核耳。
□命案以致命伤为重,同系致命,又以后下手为重,过后致死者,祗言致死及伤重,而无致命字样,则致命伤轻,而不致命伤重者,自以不致命之重伤拟抵矣。原谋与余人殴伤,轻重相等,无可区分,无论先后下手,及当时,过后,均应以原谋为首,不得照律拟流,以原谋究较余人为重也。
□唐律,不同谋者,各依所殴杀伤论。疏议谓,假如甲、乙、丙、丁不同谋,因鬪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不伤。若因头创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指折,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以各依所殴杀伤论,与同谋共殴之余人,减元谋罪一等者不同。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者为重罪,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鬪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则同谋不同谋,倶在其内矣。明律祗言同谋共殴人致死,余人杖一百,其不同谋者,余人如何科罪。并无明文。
□唐律同谋共殴伤人一层,不同谋一层,事不可分一层,乱殴不知先后轻重一层,本极分明,亦且无所不包。明律祗有一层,并将事不可分等语,全行删去,殊不可解。此例添入后下手,及原谋初鬪各节,与唐律后二层相符,惟无余各减二等之文。而不同谋者,例内亦无明文,是同谋与不同谋之人相等矣。似嫌未协。
鬪殴及故杀人  一,文武生员郷绅,及一切土豪势恶无頼棍徒,除谋故杀人,及戏杀,误杀,过失杀,鬪殴杀伤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倚杖衣顶及势力,武断郷曲,或凭空诈頼,逞凶横行,欺压平民,其人不敢与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至死者,拟斩监候。若受害人有杀伤者,以擅杀伤罪人律科断。
   此条系雍正二年,刑部遵旨定例。嘉庆六年増定。
   谨按。与刁徒讹诈一条参看。此例重在致死人命,彼例重在被诈自尽。
□此例本为生员而设,后又添入土豪势恶及无頼棍徒,即与刁徒讹诈毙命无异。例内所称凭空诈頼,逞凶横行、、欺压平民等语,与凭空讹诈,欺压郷里,亦属相等,似应修并为一。
□生员系读书明理之人,如欺凌百姓,殴人致死,固应从重惩办,而谋杀较殴杀情节尤重,何以又照常治罪耶。如谓除笔云云,系指并无欺压情形而言,而有倚势横行各情,将人谋故杀身死,例内何以又无加重明文耶。
□威力主使门内注明,豪强之人,因事捆缚主使,将人殴毙,其情亦不轻于倚势欺压,而情非谋故,仍拟绞候,不遽加至斩罪,何独于文武生员,反形加严耶。其人不敢与争二句,与威力主使相类,彼律仍拟绞候、而此拟斩,殊嫌参差。且威力制缚主使之案,其凶暴情形尤有较谋杀为甚者,而斩绞罪名究有一定,未可率行改易也。尔时所定之例,与律不符者甚多,此其一也。
□武断郷曲,倚势凌人,有犯未必即照凶恶棍徒定拟。杀死此等人犯,倶照擅杀科断,似嫌未协,例文多系对举以见义,如此者不一而足,然似可不必。
鬪殴及故杀人  一,凡凶徒好鬪生事,见他人鬪殴,与已毫无干渉,辄敢约伙寻衅,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其本身与人鬪殴之后,仍寻殴报复,而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拟斩监候。
   此条系乾隆五年,钦奉上谕,经九卿议准纂辑为例。
   谨按。谋故杀人者,斩。鬪殴共殴,威力主使殴人至死者,绞,此一定之律文也。其情节则千变万化,容有鬪殴共殴而理过曲者,亦有谋故杀而理甚直者,斩绞罪名则仍不容混淆。此例与上一条易绞候为斩候,且有斩候加至斩决,其实皆鬪杀罪名也。例虽严而照此定断者,百无一二,亦具文耳。毎年,各省秋审谋故杀之案,多者一二百起,而照此定断,从未看见,岂眞无此等案情耶。再,嘉庆五年,陕甘总督题李二娃挟李黎儿詈骂之嫌,纠约李匣儿,谋殴泄忿,致李匣儿与李黎儿之父李万忠争殴,札伤李万忠身死,将李匣儿依律拟绞。并声明李二娃同谋共殴,所殴非所谋之人,问拟枷杖,刑部改为满流,纂为定例,与此例两岐,应参看。两案情节虽稍有不同,而纠殴其子,致毙其父则同。一拟斩决,一拟满流,何轻重相悬如此。
鬪殴及故杀人  一,凡犯死罪监候人犯,在监复行凶致死人命者,照前后所犯斩绞罪名,从重拟以立决。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宏谋题许皆图奸族婶洪氏,殴伤许巧身死,在监覆殴死廖■【玉爽】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古人所谓无扰狱市之意也。许皆一犯,系因命案问拟绞候者,故办理从严。如无关人命,及擅杀案内之绞犯,似应稍有分别。然既云犯死罪监候,自应一律同科矣。并应与捕亡门内斩绞人犯,在监自号牢头,及强横不法二条参看。
鬪殴及故杀人  一,凡两家互殴,致毙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杀、鬪杀,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拟外,其两家各毙一命,果各系凶手本宗有服亲属,将应拟抵人犯,均免死减等,发近边充军。若原殴伤轻不至于死,越十日后因风身死,及保辜正限外,余限内身死者,于军罪上